彰化男開價30萬賒帳賣槍彈?二審逆轉改認「出借」判9年

彰化縣陳姓男子非法持有制式手槍與大批子彈,涉以30萬餘元將槍彈交給友人,因對方賒帳未付款,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對方沒給錢,槍只是借他的」,但因有證人指證,依販賣改造手槍等罪,判刑1年,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認,此案認定陳男販售槍支的事證不足,改以非法出借非制式手槍罪,判刑7年8月,其餘駁回,定應執行刑9年,併科罰金27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取得克拉克制式手槍、改造手槍、空氣長槍及數百發子彈後,在2024年5月間委託友人藏放於倉庫,同年6月間,陳男為將2把改造手槍、6發子彈交付黃姓通緝犯子,開價30萬餘元。

二人相約在墓地靈骨塔前交槍,黃男賒帳取走槍彈,警方在前年9月另案查獲該批槍彈,在2025年1月循線查扣其餘藏匿槍彈,檢警共查扣制式手槍、改造手槍與逾200發具殺傷力子彈。

檢方偵查後,依非法持有制式手槍、非法販賣非制式手槍等罪,將陳男起訴。

彰化地院審認,陳男開價30萬餘元具營利意圖,縱使賒帳未付款仍屬販賣,依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判刑7年6月、販賣非制式手槍罪判刑8年,應執行10年,併科罰金30萬元。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黃男自始未付款,雙方純屬借槍而非買賣,一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此案有關陳男販售槍支的罪證不足,僅有證人證述,撤銷原判決販賣部分,改依非法出借非制式手槍罪判刑7年8月、併科罰金8萬元;另持有制式手槍部分駁回上訴,應執行9年,併科罰金2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a href='/search/tagging/2/彰化縣' rel='彰化縣' data-rel='/2/249352' class='tag'><strong>彰化縣</strong></a>陳姓男子涉嫌持有、販售槍支,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撤銷一審認定販售槍支罪名,依非法出借改造手槍罪論處。聯合報系資料照
彰化縣陳姓男子涉嫌持有、販售槍支,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撤銷一審認定販售槍支罪名,依非法出借改造手槍罪論處。聯合報系資料照

彰化 子彈 彰化縣

登入後開始簽到

您即將前往會員中心
登入簽到送 LINE POINTS 🪙

延伸閱讀

選擇當作奸犯科的兒子…他淪詐團父母落淚 檢斥:把爸媽期許當笑話

NBA/哈登非法攜槍案獲檢方撤銷控訴 律師:他很有禮貌態度佳

開發App替移工非法匯兌70億 仲介判刑

「我已經先幫你代墊」壽險女業務員詐客戶89萬還債 被判刑2年

相關新聞

為竹科教育需求放手讓女兒給繼父收養 法官認符合最佳利益准了

新竹陳男與黃女再婚後,想正式收養黃女10歲女兒,雖訪視單位認為女童生父仍具照顧能力,「沒有出養必要性」,法官考量女童已與陳男共同生活約2年、建立親子依附,且本人明確願意被收養,生父也因竹科教育需求同意,認定符合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

追求不成竟性侵殺害女師 花蓮瘖啞男一審判死、褫奪公權終身

花蓮劉姓瘖啞男子去年因追求一名國中女老師遭拒,竟闖入對方宿舍性侵後將人勒斃。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劉男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7月,應執行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里港鄉代參選人父親為兒買票一票一千 屏檢聲押法院裁定20萬交保

屏東地檢署接獲線報,里港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林姓參選人父親與樁腳蔡男,今年8月涉以1票1000元代價賄選買票,屏檢昨發動搜索,查扣不法所得1萬9千元,檢方訊後,認定鄉代參選林男的父親違反選罷法,向法院聲押禁見,法院裁定20萬元交保,全案擴大偵辦。

移民廣告須先審查 憲法法庭判違憲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公司刊登廣告前,必須經過審閱確認,否則可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憲法法庭認為法條「事前審查」廣告內容,限制移民業務機構的言論自由,昨作出本年度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條文違憲並立即失效。移民署表示尊重,並將研擬修法。

選戰倒數 北檢已受理177件妨害選舉情資

年底選戰倒數,台北地檢署今召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由檢察長王俊力主持,北檢統計,迄今受理各查察機關所提報妨害選舉情資,合計177件,已執行33件,查獲賄選2件、選舉賭盤28件,事證明確總計起訴3件、緩起訴處分4件、不起訴處分4件,其餘持續偵查中。

沒有「30元以下不算賄選」說法 中檢指免費的最貴:檢舉賄選最高領千萬

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洪家原今日接受警察廣播電臺台中分台專訪,解析賄選認定標準,強調判斷關鍵在於利益與投票間是否具「對價關係」,並無「30元以下不構成賄選」的說法,同時揭露選舉賭盤已有20餘件緩起訴,提醒下注賭客同樣觸法,並以「免費的最貴」呼籲民眾拒絕不當利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