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手術32次…保險公司拒理賠21次 基隆地院:全賠

李姓男子投保手術醫療險,他接受卅二次「高頻熱凝療法」手術,但保險公司稱他消極、反覆實施相同性質緩解療程,違反醫療常規,只賠十一次、給付六十六萬。李先後提告,要求給付另廿一次共一四四萬元,皆勝訴。基隆地院批保險公司非治療醫師,「越俎代庖」指責投保人消極反覆實施緩解療程,理賠刁難,毫無保險人誠信。

李二○二○年投保某家保險公司人壽終身壽險,另附加投保手術醫療健康險,他經醫院診斷罹患頸椎間盤突出、腰椎間盤突出、兩膝退化性關節炎,自二○二二年至去年共接受卅二次頸部、腰椎、兩膝等部位高頻熱凝療法、水冷式高頻熱凝療法手術。

李主張,依附約若經醫生診斷接受「高頻熱凝療法」手術,應按次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六萬元,但保險公司只給付其中十一次共六十六萬元,他分二次提給付保險金訴訟,要求理賠另十一次六十六萬、十次七十八萬元,基隆地院都判保險公司應如數給付。

保險公司主張,高頻熱凝療法止痛效果通常可持續半年至一年以上,但投保人卻間隔二至三個月即在「同一部位」重複相同療程,並非醫療必要,且僅能緩解疼痛,並非是針對結構性病灶最適切療法,歷經多次療程也未見改善。保險公司指李不評估採行「更具療效之根治性侵入性手術」,他消極、反覆實施相同性質的緩解療程,違反醫療常規、經驗與論理法則。

基院審理認為,手術治療均屬附約所定「高頻熱凝療法」的承保範圍,並無「同區域重複治療必需間隔六個月」條款。

基院批評保險公司並無神經外科或疼痛科的專業資格,更非治療醫師,卻越俎代庖指責投保人消極反覆實施緩解療程,變相逼迫接受「不可逆之重大結構性破壞手術」,承擔不符比例的巨大醫療風險,不僅嚴重違背醫理常規,也罔顧保險填補損害的善意初衷,創造「契約所無」的拒賠事由,藉詞「醫療必要性」刁難理賠,顯然毫無保險人誠信,推諉拒賠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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