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大批水牛死亡 陽管處抗罰7.5萬敗訴確定

陽明山國家公園於民國109年底發生多隻水牛死亡案件,北市動保處開罰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7萬5000元,陽管處興訟抗罰。二審日前認定原處分無誤,判陽管處罰款確定。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陽管處疏未盡其動保法第5條第2項的飼主義務,與水牛群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動保處據以原處分裁處,並無違誤。
二審表示,上訴人陽管處指原判決違背法令,卻未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本件上訴不合法,7月30日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於109年12月間接獲通報,指稱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發生大批野化水牛死亡。經送驗,專家學者研判水牛因營養不良而死亡。動保處統計,陽明山國家公園109年共有35隻水牛死亡,數量比往年較多。
動保處認為,水牛群死亡與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圈圍、限制水牛生活空間有關,陽管處未通盤考慮牛隻生理需求,導致牛隻大量死亡,構成過失致動物死亡,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開罰陽管處新台幣7萬5000元。
陽管處不服受罰,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指出,陽明山國家公園擎天崗草原上的水牛群,陽管處非「飼主」,且難以認定陽管處因設置及補強圍籬致限制水牛群自由遷徙移動覓食與避冬進而導致水牛群長期營養獲取不足而死亡。
北院認為,並無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的命令要求陽管處負有餵養與照顧水牛群的義務,陽管處設置及補強圍籬、未積極照顧及餵養水牛群,難構成違反動保法規定,台北市動保處處分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
動保處提起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原審未盡調查義務,就依農委會函認水牛群為無主物,陽管處並非飼主,亦嫌速斷,且依行政訴訟新制,將原判決廢棄發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去年9月底認定原處分開罰並無違誤,判決陽管處敗訴。陽管處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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