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創辦人胡亦嘉推動「託付寶」遭解除投信董事職務 官司敗訴確定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6年前因推動託付寶業務,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除投信董事職務,他不服處分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駁回,維持一審判決,胡敗訴確定。

胡亦嘉為拓展街口電子支付業務,多次被認為踩紅線受罰,屢屢槓上金管會;他2020年以街口投信與街口金融科技、街口電子支付,提供「託付寶」服務,被金管會認為廣告文宣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宣稱可提供快速買回服務、未經內部簽核、未經董事會決議就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基金墊款服務、提供的文件未據實陳述、隱匿違失。

金管會也認為胡亦嘉未指派具與被代理職位所需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理,之後由胡亦嘉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一人實質控制三家公司,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且未建制系統開發測試作業的內控,導致委外開發系統未經驗收就上線等重大缺失。

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要求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職務,胡亦嘉不服金管會處分,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一審認為,託付寶是由胡亦嘉一人決定付諸執行,即使專業經理人多次勸阻,他仍甘冒重大違規,逕自讓託付寶上線違法營運,所為顯然不符公司治理機制,不顧其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違背金融事業經營者社會責任,也違反街口投信內部控制程序規定。

一審指胡亦嘉刻意規避銀行監理法制,挾金融科技創新之名,欲實質從事銀行等金融業務,卻不依法負擔各種監理成本,顯然意圖享有不法監理套利,並使公眾處於金融監理重大破口而不自知,認為胡亦嘉危及公眾財產權益及整體金融秩序,違規情節重大。

一審指出,胡亦嘉為使託付寶上線持續營運,以街口投信代理董事長地位,簽核指示經辦人員蓋公司大章於承諾書後,隨文函報金管會,確實未據實陳述,隱匿託付寶重大違失。

一審認為胡亦嘉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的資格,卻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的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職務確實違法,且他同時代理街口投信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也違法,金管會處分沒有違誤,判決胡亦嘉敗訴。

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街口創辦人胡亦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街口創辦人胡亦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胡亦嘉 投信 街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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