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公路車上路第5天 前輪卡進水溝蓋車報銷...中市府判國賠13萬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曾姓男子剛牽1輛全新公路車第5天,騎經北屯區前輪卡進排水溝釀車輪、變速器毀損,對台中市養護工程處求償國賠21萬元,養工處抗辯水溝蓋非正式道路;台中地院認為水溝蓋銜接人行道,養工處管理有欠缺,曾未注意路況應自行負擔3成責任,判養工處國賠13萬元,可上訴。

曾控訴,他2025年11月1日騎公路車經松竹路2段306巷、松竹路2段交叉口第一處排水溝蓋,因溝蓋縫隙明顯變形、未設置任何警示或防護,導致他車輪陷入排水溝蓋縫隙因而失衡倒地,釀車輪組、變速器等零件嚴重毀損變形,自己也受到極大驚嚇。

曾主張公路車修復費用19萬9800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一共向台中市養護工程處求償國賠21萬9800元。

台中養工處抗辯稱,曾事故當下沒報警,3個小時後才向第五分局報案,性質上是事後備案,分局沒留存相關影像,曾提出前輪卡在排水溝蓋上的照片,無法知悉是否為當下照片。

養工處說,排水溝蓋設置目的是為排水,而非供車輛通行,不能以是否適於車輛通行作為設置、管理有無欠缺的判斷標準,且排水溝蓋設置在道路邊緣紅線內,非正式行駛車道,曾自應就其違規行駛行為負擔風險。

台中地院查,曾提出車輪陷入爭排水溝蓋縫隙,且該排水溝蓋確有扭曲、變形,曾當天下午4點20分向警方報案稱當天下午1點50分發生事故,時間相距非久,另水溝蓋緊臨行人穿越道,與車道路面大致同高,用以銜接人行道與馬路,也無明確區隔路面邊界設施,足影響用路人對道路邊線認定。

中院指出,該水溝蓋既供銜接人行道、馬路, 自屬行車者、行人使用公共設施,養工處疏於管理、維護導致排水溝蓋扭曲變形、未設置警告,釀曾的公路車輪陷入縫隙,造成往來車輛、行人通行存在潛在危險,管理有欠缺。

中院審酌,曾的公路車2025年10月28日組裝完成,11月1日發生事故,實際才使用5日,以零件折舊、不必折舊工資共19萬1179元,但考量公路車輪窄,曾本身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應負擔3成責任,計算後判養工處應國賠曾13萬3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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