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對標輝達H20!百度崑崙芯首度展示全國產AI晶片M100

明天仍有午後雷陣雨!熱帶低氣壓估這日生成 2地降雨機率增加

清潔隊員開豪車飆速闖紅燈釀1死2傷肇逃 否認酒駕重判17年

劣!撿到受傷貓頭鷹未送醫 竟抓翅狂甩玩弄致死…下場曝光

北市曾姓慣竊2024年12間某天凌晨出現在桃市龜山區山鶯路時,意外撿到車禍受傷的貓頭鷹,不過曾難未將貓頭鷹交由動保處送醫,反而抓住翅膀亂甩,造成貓頭鷹傷重死亡,曾男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動保法起訴。記者陳恩惠/翻攝
北市曾姓慣竊2024年12間某天凌晨出現在桃市龜山區山鶯路時,意外撿到車禍受傷的貓頭鷹,不過曾難未將貓頭鷹交由動保處送醫,反而抓住翅膀亂甩,造成貓頭鷹傷重死亡,曾男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動保法起訴。記者陳恩惠/翻攝

台北市曾姓男子前年底某天凌晨在桃園龜山,發現有隻因車禍受傷倒臥路旁的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俗稱貓頭鷹的領角鴞,竟未通報動保單位,徒手拾起把玩、抓住翅膀不停晃動致死,遭民眾檢舉,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起訴指出,設籍台北市的63歲曾姓男子,明知領角鴞(學名Otus lettia)屬農業部公告第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除依法取得許可外,不得任意騷擾或虐待,仍涉嫌違法。

曾男於2024年12月27日凌晨0時38分許,行經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200號前,發現一隻因交通事故受傷倒臥路旁的領角鴞,未通報相關單位救援,反而徒手將牠拾起把玩,並持續抓住翅膀晃動,以此方式騷擾、虐待領角鴞,最終導致牠死亡。

由於曾男有多次竊盜前科,住北市卻在凌晨出現在桃園,引起龜山警分局大林派出所注意,並通知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深入追查,經多方循線曾訪未果,直到檢方發布通緝,曾男才到案並將全案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曾男明知領角鴞為第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仍抓握翅膀並持續晃動,造成動物死亡,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偵結起訴。

貓頭鷹 野生動物 農業部

延伸閱讀

出生不久就離群!花蓮幼海豚擱淺身上還有咬傷 專家忍痛人道處理

超萌小山羌誤闖市區幸運獲救!北市這兩地最多 3成驚嚇死亡

鋸牙、剪尾…重慶男虐狗 逾百人連夜抗議 促公安徹查

從新城到鳳林走10小時快虛脫 男子請警幫叫車一查竟是通緝犯

相關新聞

台南清潔隊員自小吃部離開飆速闖紅燈釀1死2傷肇逃 否認酒駕重判17年

26歲吳姓清潔隊員在有女陪侍的小吃部飲酒狂歡後,仍駕駛BMW轎車上路,闖紅燈高速衝撞騎車的2男1女移工,女子當場死亡;吳肇事逃逸躲藏38小時,到案時已測不出酒測值,審理期間始終否認酒駕;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將他依公共危險等罪重判17年徒刑。可上訴。

台積電前副理被中共吸收竊半導體機密 發展「藍海計畫」 起訴求刑7年

台積電前陳姓副理被控於2023至2024年間,涉與中共情工人員丁小琥,在大陸地區設立中國半導體材料分析公司(簡稱CSMAC),由陳男擬具「藍海計畫」,欲透過挖角台積電人才赴陸工作,滲透半導體產業,陳男為使丁小琥引介陸方金主、技術專家認可半其導體製程與技術水準,竟竊取台積公司國安與一般營業秘密共21件,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台灣高檢署今依營業秘密等罪起訴在押的陳男,求處7年重刑。

嘉義女看護省匯差遭搶12萬 法院揭主嫌原本還要犯第3案

嘉義市一名越南籍女看護為節省匯兌手續費,透過網路尋找地下匯兌,卻遭鄭姓男子設局搶走12萬元。檢警查出,鄭男2天內已連犯嘉義、南投2起同類案件,甚至原本還計畫犯下第3案,因警方及時查緝才未得逞。嘉義地院認為鄭男涉嫌重大,且找來15歲少年共同犯案,有反覆犯罪之虞,自7月18日起裁定羈押2個月。

性平案學生控教育部前政次葉丙成違反個資法 檢方偵結不起訴

教育部前政務次長葉丙成涉嫌在社群媒體上發文洩漏性平案學生個資,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洩密罪嫌。台北地檢署今偵結,告訴人為性平事件當事人,從校務會議後已經公開非秘密,葉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前夫拒聯絡仍狂傳訊打92通電話 幼教女老師觸犯跟騷法判拘役

彰化一名從事幼教工作的劉姓女子,與前夫離婚後因想復合,竟在對方已明確表示「除了小孩的事情外,不要再聯絡」後,仍持續打電話、傳訊息,甚至一天內狂撥92通電話,還傳訊表示要從台南北上約吃飯、喝咖啡,讓前夫不堪其擾報警並聲請保護令。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判劉女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鬧房拿原子筆伺機攻擊管理員 北監受刑人妨害公務罪起訴

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一名鄭姓受刑人,今年4月20日晚間先刻意在舍房內製造聲響屢勸不聽,最後趁林姓管理員進入舍房打算上銬帶離時,將舍房內大水桶踢向林員並持原子筆攻擊對方,所幸及時遭其餘管理員壓制,新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罪嫌將鄭男起訴。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