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替代役偷載外洩性侵被害人個資 後當律師又涉不法被告

張姓男子10年前法律系畢業後到南投地方法院擔任替代役,卻利用公務電腦將院內法官處理案件技巧、經驗及制度,甚至包括性侵、家事案未成年被害人個資等,都下載外傳給友人;台中地院依妨害電腦使用、洩密等罪,各判他4月、3月,可上訴;張後取得律師資格,目前執業中。

檢方查,張男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21日利用在南投地方法院服替代役機會,從公務電腦中取得法院調解技巧、糾紛調解、人口販運、提審案、家事案、醫事法案、強制案、貪汙、智財案等資料。

張甚至連法院內部的性侵被害人、少年及家事事件等未成年等應秘密文件都下載,分別於2015年12月、2016年9月等,以電子郵件分別傳給郭姓、宋姓及王姓男子,全案經多名律師、收件人向南投、台中地檢告發才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就妨害電腦使用部分等認罪坦承,中院審酌他明知檔案包括性侵、未成年被害人資料仍任意下載、交付他人。

中院審理後,各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非公務員交付因職務而持有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各判他4月、3月,均得易科罰金。

另外,檢方也認為張男下載南投地院內部資料另涉洩密,張堅決否認犯行,辯稱除性侵、少年資料需保密外,其餘檔案只是講義、案例解說,非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應秘密之文書;中院查,張下載檔案,多為增進法律工作者職學能的課程講義,認定非秘密,不另無罪諭知。

檢方另起訴,張男領有律師證書,2018年1月7日登錄台中律師公會執業,卻和同校無律師執照的陳姓學長共同設立法律事務所,由張擔任所長、陳為副總,招攬訴訟業務、辦理訴訟事件,涉犯律師法、詐欺等罪嫌。

中院認為,無法認定張男、陳男有互相出資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陳是聘雇的員工,該部分判無罪。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性侵 法律系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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