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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件氣候訴訟/用電大戶條款成效不彰 綠色和平提告敗訴確定

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為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並無有效規範企業也無助於減碳,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令經濟部修正條款,也是台灣首件氣候訴訟,更一審判決綠色和平等團體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經濟部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並於2020年12月31日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2021年元旦上路施行至今,也就是俗稱的「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5年內需建置10%綠電,盼能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

綠色和平在辦法預告訂定前,曾發函經濟部提出修正建議,認為管理辦法難以達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所定的2025年發展目標。經濟部函復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規定我國未來2年及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旨在定期滾動檢討推廣目標及推動措施,而用電大戶條款僅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各項措施之一,將持續檢討各項措施。

綠色和平等認為管理辦法不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意旨,顯然不能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前年修正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能源結構以因應氣候變遷的立法意旨,而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認為綠色和平等團體起訴不備合法要件,裁定駁回。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裁定,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

北高行指出,人民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修訂法規命令者,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起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因此駁回綠色和平等的請求,判決敗訴。

綠色和平等團體提上訴,最高行今判決上訴駁回,維持更一審判決,綠色和平等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就台灣首起氣候訴訟案作出判決,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4位公民於2021年初提告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訴訟。圖/綠色和平提供
最高行政法院就台灣首起氣候訴訟案作出判決,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4位公民於2021年初提告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訴訟。圖/綠色和平提供

經濟部 綠電 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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