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前組長劉冠軍涉貪逃亡「時效期滿」不起訴 偵查中變價追回1.9億元

國安局出納組前組長、上校劉冠軍多年前侵占專案經費孳息1.9億元,因追訴權時效期滿不起訴,士林地檢署指出,檢方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後,囑託行政執行署辦理變價拍賣及追徵程序,將扣獲股票、不動產拍出,追回1.9億元,徹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

檢方指出,劉冠軍1994年至2000年間侵占專案經費孳息1億9220萬7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83條規定,加計因通緝而停止計算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5年。

劉冠軍犯罪行為終了時間為2000年5月22日,因其逃匿發布通緝致偵查程序不能繼續, 經計算加計停止期間之追訴權時效25年及偵查期間85日後,追訴權時效已於2025年8月14日期滿,檢方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起訴處分。

不過,針對本案巨大不法利得,士林地檢署在偵查中向士林地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獲准,囑託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變價拍賣劉冠軍名下股票,包含聯電19萬837股、台積電20萬8309股、華邦電46萬3669股、云辰9萬9858股等,拍賣得款1億4081萬879元;加上劉冠軍銀行存款1257萬98元,共追徵1億5338萬911元。

不動產部分,檢方將劉冠軍以犯罪所得3815萬5000元購買、位於台北市的不動產,囑託行政執行署拍賣,2023年7月以4217萬5000元拍定。

士林地檢署表示,檢方透過偵查中變價拍賣程序,追徵價額共1億9555萬5977元;感謝行政執行署協助,未來將持續落實沒收及追徵制度,強化偵查中查扣變價機制,澈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保障國家及被害人權益,維護司法公信與社會公義。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

國安局 劉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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