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改槍又藏匿大量子彈 倉管男辯「好奇」求緩刑 二審駁回判6年
苗栗縣黃姓男子從事倉管工作,因出於好奇與對生存遊戲的興趣,2017年至2018年間,透過網路購買槍管、非制式手槍改造,另在2024年1月間持有模擬槍、受託寄藏大量子彈、嘗試製造子彈未遂,遭警方持搜索票查獲,一審依槍砲罪,判黃6年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黃男主張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2017年至2018年間某日,透過網路向賣家「刺客的家」購入槍管未貫通的非制式手槍,將槍身寄回,加購塞有銅頭的槍管,隨後以筷子推擠、擊發空包彈的方式,貫通槍管,組裝成2把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
2023年4月至5月間,黃男又在桃園市某模型店購買彈頭與空包彈,在苗栗住處利用截管器與喜得釘火藥,嘗試製造子彈,但因彈頭無法順利黏著而未遂。此外,黃又在2024年1月26日,在台北市購入1把模擬槍,在苗栗縣慈聖宮附近,向不知名友人收受、寄藏86發子彈與11發散彈 。
警方在2024年1月26日搜索,黃男主動帶領警方起獲上述槍彈及相關改造工具,檢方偵結依槍砲罪起訴。
苗栗地院審酌,黃男就持有模擬槍、寄藏子彈及製造子彈未遂等犯行,都在警方尚未確切掌握犯罪事證前,主動供出,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製造子彈未遂也依法減刑,但就製造槍支部分,認定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酌減規定,依法判刑6年,併科罰金30萬元。
黃男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主張其犯案動機單純為好奇與把玩,未將槍彈用於不法,且身為家中經濟支柱,若科以重刑恐使家庭陷入窘困,請求給予減輕其刑、給予緩刑。
二審認定,一審量刑已充分衡量各項情狀,並無違誤,且宣告刑逾2年,依法不符緩刑要件,駁回其上訴,尚未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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