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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進口車衝撞核三廠 屏東恆春鎮代會主席二審判6月
核三廠去年3月6日發生火警,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趙記明不滿核三場未第一時間通報地方,開進口車衝撞核三廠大門,屏東地院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趙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上午宣判,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易科刑6月,刑度不變。
去年3月6日中午12時許,趙記明開車前往核三廠,想要進入核三廠內視察火災狀況,核三廠人員表示需按規定申請,趙卻駕車衝撞核三廠鐵捲門致使毀損。
屏東地檢署偵辦時,檢方認為趙身為恆春鎮代會主席,應透過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定職權解決,竟以衝撞大門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檢方起訴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上的刑度。
屏東地院審酌趙犯後態度良好、坦承不諱,判處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檢方不服上訴,要求從重改判,今上午高雄高分院宣判,合議庭認定一審量刑合理,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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