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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業者盜賣軍用廢品...8軍官定讞1人緩刑仍上訴 二審今駁回
國軍陸軍第三地區指揮部及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空軍第二修護大隊9名軍士官,勾結業者盜賣軍用廢品,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補給油料庫中壢補給分庫上士許瑀珈等8人緩刑,另龍潭聯保廠上士何一帆判3年7月徒刑。許瑀珈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另外,回收業者李冠霖一審被判刑3年也提上訴,高院今改判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60萬元。
除許瑀珈、何一帆之外,其餘涉案軍官包括分別為陸軍三支部上尉化捕官黃巖昇、三支部湖口甲型聯合保修廠上士江宥恆、補給油料庫士官長趙梅君、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士官長湯寶仁、陸軍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士官潘雨新、葉泉佑、空軍第二修護大隊士官長謝宗曄。
9名軍士官涉嫌辦理資源回收等標案時收賄,護航業者得標、協助業者盜賣未列帳廢電池、廢鐵等軍用廢品,或在秤重時抽換磅單、低報重量或以其他物品偷重。
9人在法院審理時認罪,其中許瑀珈等8人因主動繳交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且情堪憫恕,一審減刑並宣告緩刑4到5年不等,另向公庫各繳交15至70萬元。至於何一帆部分,一審因他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並收賄,合計達149900元,遭判刑3年7月。
許瑀珈雖獲判緩刑,但仍就一審判決科刑及褫奪公權部分提上訴;李冠霖則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二審考量李冠霖在偵查中自白,並在法院審理期間繳回29萬餘元犯罪所得,因此撤銷改判。
許瑀珈部分,高院認為,一審已經適用相關減刑規定,刑度已大幅降低,一審也已經審酌各項情狀,難認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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