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遇醉漢拉扯男出拳打死人辯「正當防衛」 國民法官判9年2月
徐姓男子前年7月間某晚行經桃園區忠孝公園與不認識的金姓醉漢爆拉扯,徐出拳重擊金男,造成對方倒地撞破頭,搶救月餘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時,徐首度向家屬致歉願賠償,仍辯正當防衛,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2月,仍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42歲徐坤民2024年7月13日晚間7時餘在桃園區泰昌三街的忠孝公園旁,與不認識的金姓醉漢發生爭執,拉扯過程中,徐出拳攻擊金男頭部,金倒地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徐叫救護車將金男送醫,金男仍於同年8月16日午後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審理時,徐男辯稱是「正當防衛」,表示無意殺死對方;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雙方雖然有拉扯動作,但未見金姓被害人當時有主動攻擊動作,反而是被告徐男仗著體型優勢主動猛烈揮拳,難認有防衛意圖;同時也根據病歷、解剖鑑定及法醫證述,確認金男死亡結果與徐男揮拳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
國民法官庭認為,一般具正常智識者皆能預見,在硬質水泥地毆打酒醉者,極易造成對方重心不穩倒地撞擊頭部致死;被告雖無直接殺人故意,但其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傷害致死罪。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徐男僅徒手揮拳1次,未持刀械兇器,但仍造成一條人命喪失,被害人家屬承受難以回復的傷痛;另徐男雖有協助叫救護車,但始終否認傷害犯行,案發後也未主動向家屬道歉或賠償,犯後態度不佳,考量徐曾有強盜前科,素行不良,綜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及雙方意見,依法量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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