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收賄 法院重判12年停職、不得參選議員
宜蘭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辦理公所活動時圖利特定廠商及收賄,2023年7月經由宜蘭地檢署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全案經由法院審理今天宣判,李收取20萬元廠商賄款,事證明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褫奪公權3年,依法必須停職,也無法選縣議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若因貪汙罪一審遭判刑,自判決之日起停職,由縣政府指派代理鄉長。李志鏞有意參選年底縣議員,但他被重判12年,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針對判決,李志鏞否認收賄,將提起上訴。
此案導火線源自三星鄉公所辦理的3項工程,分別是2019年活動預算65萬元的三星鄉花海周邊布置、2020年預算150萬元的年節街景布置及安農溪落羽松秘境光廊工程,內定給張姓廠商並接受招待。檢方認為,李志鏞涉嫌收取廠商40萬元期約賄款。
另一件是三星鄉耶誕樹裝置案預算50萬元,三星鄉公所拆開設計成單筆10萬元以下,規避政府採購法,不用辦理公開招標,藉以圖利張姓廠商,後續更透過沈姓棚架舞台業者,開立不實憑證辦理核銷。
宜蘭地檢署2023年5月16日指揮廉政署兵分多路,帶回6名被告及16名證人共19人,檢察官漏夜偵訊,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聲押李志鏞、前農業課長蕭振岳及張姓廠商,最後法院裁定李志鏞收押禁見,其餘人各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李志鏞遭收押禁見後曾提起抗告,被高等法院駁回,收押禁見兩個月。宜蘭地檢署於2023年7月13日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等起訴李志鏞、公所前農業課長蕭振岳、前承辦人陳建宏、張姓及沈姓廠商,法院同時裁定李志鏞以50萬元交保。
檢察官批李志鏞惡性重大,更在偵查中全盤矢口否認犯行,推諉責任,未具悔意,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李志鏞交保後發表聲明,絕無違背職務、內定廠商、洩漏底價,也沒有收受賄賂,隨後也申請復職。
全案經由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宣判,李未到場聽判。法官認為,李志鏞在「花海布置案」及「耶誕樹裝飾案」驗收撥款後,在公所辦公室收受張姓廠商20萬元約期賄款,事證明確,依貪汙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期約、收賄部分無罪。
張姓廠商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褫奪公權1年;公所前課長蕭振岳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公所前承辦人陳建宏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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