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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社工為何被判有罪? 他指關鍵是保證人地位 但對法官1見解意外

剴剴案社工北院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引起討論,律師王至德在「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臉書粉專表示,剴剴案的社工就是被認定具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因此當社工在工作上有所疏忽,導致剴剴發生不幸結果的時候,就會被認為是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不過,法官認為社工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有點出乎我預料就是了」。

他說,犯罪分成作為犯及不作為犯,作為犯就是一般理解的犯罪行為,拿棒子打人、把東西偷走。而不作為犯就是透過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像是看到自己的父母快餓死了卻故意不提供食物,如果認為鄰居每天都會探訪所以不太可能餓死,就會構成遺棄罪(純正不作為犯),「如果他是覺得我就是要故意餓死他們,那就會構成殺人罪的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為什麼有的人不去救人會構成犯罪,有的人不會?王至德說,就是在於有沒有保證人地位,有保證人地位就有救人的義務,沒有的話就沒有義務。

什麼人有保證人地位呢?王至德表示,學術上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對於某個危險源有監管義務的人,另一種是對於某個人有保護的義務,最常見的是父母對於子女有保護的義務。如果父母看小孩往高速公路上跑,來得及卻故意不去抓住人的話,小孩如果車禍身亡,父母就是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他舉例,另一種典型是高山領隊,通常收有報酬而帶隊上山,隊員們也信賴領隊會協助安全下山,領隊對於隊員就是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而剴剴案的社工就是被認定具有這一種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因此當社工在工作上有所疏忽導致剴剴發生不幸結果的時候,就會被認為是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不過,王至德表示,讓他感到意外的是,法官認為社工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而不是「業務/契約上之義務」或是「依法令之義務」的保證人地位。

他說,畢竟社工受僱於機構或承接政府委辦方案,基於其職務內容要認為具有保證人地位也是說得過去,或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也能間接推論出社工本身對受安置兒童就負有法定的訪視與監督義務。但法官卻逕自認定是屬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情形,不能說完全不對,就是有點出乎我預料就是了。

剴剴案社工遭北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引起討論。本報資料照片
剴剴案社工遭北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引起討論。本報資料照片

社工 過失致死 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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