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無照男酒駕撞死人落跑7分鐘 辯返家「大號」是正當理由
台中經營工程行林姓男子3年前酒駕撞死林姓繪圖師,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9毫克,他事後以800萬元和死者家屬和解,酒駕致死部分判6年確定;因他撞人逃逸,隔了7分鐘才回現場,林辯稱自己「想上大號」才先回家解決生理需求是正當理由,法院不採信,再依肇事逃逸罪判他1年10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46歲)有酒駕紀錄、駕照吊銷卻不知悔改,2023年5月6日在車廠喝酒後無照駕駛1輛小貨車上路,行經大里區西湖路時因貿然左偏,撞上騎機車的林姓男子,連同後座劉姓友人雙雙重摔,林因腦部重創送醫搶救不治,劉全身多處骨折。
未料林撞人後沒報警或叫救護車,僅在現場停留1分鐘下車查看後就離去,因周邊住戶聽見撞擊聲報案,林離開後隔了7分鐘才步行回到現場,經警方對他施以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89毫克。
林男酒駕撞死人部分,台中地院審酌他駕照被吊銷、有酒駕前科,卻仍不知自制再度酒駕上路,嚴重漠視用路人安全,考量林以賠償死者家屬800萬元獲和解,2024年10月已依酒駕致死罪判他6年,上訴二、三審均駁回,全案確定。
另肇事逃逸部分,中院審理時林矢口否認,辯稱他找不到手機,且想要上大號,因而跑回家請他媽媽叫救護車,自己則先上廁所,沒有肇逃犯意;林的辯護人說,林離開現場是為解決生理需求,約10分鐘就返回,主觀無隱匿行蹤或規避法律責任意圖,是基於「正當理由」離開。
中院指出,林案發後僅短暫停留隨即離開,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可見林構成逃逸。
中院也說,林自稱「解決生理需求」非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況且和其生理需求、留在現場增進2被害人獲救機率,應以後者為重,不採信其辯詞,再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判他1年10月。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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