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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運動中心偷拍少女如廁 男認罪賠償一審獲緩刑
巫姓男子去年6月間躲藏在台中某運動中心女廁,持手機拍攝未成年少女如廁,經被害人報案逮人。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巫男與被害人和解,日前判他1年5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巫姓男子於民國114年6月6日,得知台中市某運動中心將舉辦全國青年杯游泳錦標賽,當天下午先行進入中心內的女性廁所躲藏。
待2名未成年少女進入廁所內,巫男趁被害人如廁之際,持手機伸入隔間下縫隙攝錄,過程遭被害人察覺並報警處理。警方獲報到場將巫男逮捕,並查扣作案用手機,中檢偵辦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將巫男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巫男坦承犯案,合議庭認為,被告拍攝未成年人如廁,對被害人身心健康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已履行完畢。
台中地院8日宣判,巫男犯拍攝少年性影像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性別平等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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