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機車未定檢行經空品區挨罰 怒告環保局用車辨系統取證侵犯隱私權
周姓女子的機車領有牌照且出廠滿5年,應每年進行排氣定期檢驗,若未定期檢驗,行經空品維護區將直接開罰;周女未完成檢驗仍騎車行經台南市空品維護區,環保局調閱車牌辨識系統開罰500元。周女不服提告,主張環保局用車辨系統取證已侵犯隱私權,法院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周姓女子的機車在1992年10月發照,周女去年1月14日下午2時許騎車行經東區東豐路,該路段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已於2023年12月27日公告為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周女未完成最近1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仍行經空品區,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
環保局以燃油機車領有牌照且出廠滿5年以上,應每年進行排氣定期檢驗,未定期檢驗行經空品維護區將直接開罰,依空汙法及移動汙染源違反空汙法裁罰準則,裁罰周女500元罰鍰;周女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周女主張,環保局的車牌辨識系統設置沒有法律依據,沒有經過校正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也未標示有科技執法,空汙法更沒有以固定式科學儀器,定期公布設置地點後,即可取得證據資料相關規定;環保局採證已違反隱私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
周女認為,裁處權時效應類推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環保局沒有類推適用違反平等原則、行政一體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她的機車每次加油都有被徵收空氣汙染防治費,此費用依空汙法用在委託或輔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事項。
周女表示,環保局沒有通知她排氣定期檢驗有行政怠惰,違反人民信賴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誠信原則;她收受原處分當天已進行檢驗,檢驗出來是合格的,實質上並非移動汙染源,環保局沒有通知她陳述意見,原處分亦有瑕疵,請求撤銷罰鍰處分及訴願決定。
環保局說明,車牌辨識系統在違規時間已設置於東豐路上,從採證照片可見周女確實行經空氣品質維護區;車牌辨識系統裝設在道路上,需要查詢才能知道車主,沒有侵害周女隱私權及個人資料,此系統是用以取代人力,設置取證沒有違法。周女違規事實明確,依行政罰法得不通知陳述意見。
法院指出,空汙法並未排除以科學儀器方式取證,也沒有加諸限制,環保局使用車牌辨識系統取證,未涉濫用或侵犯人民私領域,亦不妨礙人民日常行動,僅透過公眾均可見聞道路裝設影像設備車牌辨識系統,以達成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重大公益目的,與憲法保障隱私權要無牴觸。
法院認為,環保局已在2023年12月27日公告國立成功大學部分校區及其醫學院附設醫院周邊道路為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周女機車出廠滿5年,確實未完成最近1次定期檢驗,卻在違規時間行經空品維護區東豐路,確有違反空汙法違章行為,環保局依法裁罰並無違誤。
法院認定,周女再指摘是環保局未通知,但機車接受定期檢驗為車主義務,空汙法並未要求環保局必須通知;空汙法也與道管條例、社維法立法目的、所欲保護法益迥然不同,環保局處分並無法規範疏漏而需要類推適用餘地,周女相關主張,顯屬無稽,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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