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開車被人檢舉無故急煞收2萬4罰單 辯遵守區間測速 法官:應循序減速
吳姓男子開車行駛萬瑞快速道路時,被人檢舉無故急煞,讓後方車輛險些撞上。他不服被罰2萬4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以要遵守區間測速等理由,訴請撤銷處分。法官勘驗檢舉影像,認為無變造,且吳男確有急煞行為,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8月1日上午8時10左右,開車行駛台62線瑞芳往基隆方向指標8公里處,被人以行駛記錄器畫面檢舉,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警方查證違規屬實開罰。
吳男收到罰單後,向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提出申訴,監理所函詢警方獲回復違規屬實,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吳男2萬4000元罰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吳男不服處分並提起行政訴訟,指處分所載違規時間,他已在公司完成打卡,與事實不符。檢舉人影像未經認證測速證明,無從認定驟然減速達危險程度。縱使他有減速,也只是為了遵守這條路段區間限速要求,遭處最高罰鍰及吊扣車牌有違比例原則,聲明撤銷原處分。
監理機關答辯指出,檢舉影像顯示吳男在駕車途中,無道路障礙、事故或落石等突發事由驟然減速,造成後方車輛急煞,違規事實明確。檢舉人行車紀錄器畫面無遭變造之虞,兩車偶然相逢,也可排除檢舉人蓄意造假可能,聲明駁回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勘驗檢舉影像,畫面時上8時9分49秒吳男開車行駛內側車道。8時10分4秒吳車剎車燈亮起,與後方行車紀錄器車輛距離急速縮減至僅略1/4標線間隔距離,並可聽見後車煞車聲,後車並向右緊急變換車道。8時10分7秒吳車繼續在內側車道行駛,後車行駛外側車道。
法官指出,吳男開車在前方無車的情況下,突然剎車減速,致使與後車距離急速縮減,後車並因此向右緊急變換車道,足認任意驟然減速違規,原處分據應無違誤。
吳男提出出勤證明,質疑檢舉內容與事實不符。法官認為,錄影畫面時間與實際時間有差異,原因是行車記錄器時間校正誤差。採證影像內連續無中斷,場景、光影、色澤並無反常異狀,尚難有變造竄改可能,無損證據能力。吳男被舉發違規路段有區間測速,理應先行循序減速,不應驟然減速,影響其他車輛行車安全,處分也無違比例原則,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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