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免除國民參審 女毆死癌父一度翻供

法界人士指出,最常不適用國民參審的原因,包括案件複雜、被告坦承犯行,以及「其他事實認為顯不適當」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法界人士指出,最常不適用國民參審的原因,包括案件複雜、被告坦承犯行,以及「其他事實認為顯不適當」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陳姓女子毆死癌父原應由國民法官庭審理,但因她認罪、家屬不願行國民參審程序,法院裁定改為一般案件審理,但陳女上訴後,一度改口翻供。法界人士指出,最常不適用國民參審的原因,包括案件複雜、被告坦承犯行,以及「其他事實認為顯不適當」者。

新北地院認為陳女認罪、不爭執檢方起訴的事實及罪名,加上被害人家屬盼低調處理,不希望由國民法官審理,因此去年三月依職權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審理後判陳女四年九月徒刑。

陳女不滿刑度而上訴,卻在二審行準備程序時,堅稱只有「案發當天」毆父一次,而非「數日」,「說我連續三天打他,我有意見」,聲稱檢察官指控她連續數日出手並非事實。

陳女也主張,法醫研究所報告指父親身體有多處瘀傷,但「瘀傷不是我造成的」。當時受命法官質疑陳女並非只針對量刑上訴,並提醒「若翻供,刑度有加重風險」。不過,經律師事後與陳女確認辯論方向後,後續審理期間,陳女維持認罪,不再反駁檢方起訴事實。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審理案件類型包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如殺人、酒駕致死等,今年一月起擴大至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國民法官法也有規定五項例外,可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據統計,最常見的不行國民參審的理由包括「案件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其中以「被告坦承犯行」最多。被告和律師為了不想行國民參審程序,也多以此理由作為聲請要件,但各法院因應個案情節,裁定准駁結果不一。

國民法官 新北 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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