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失控…女毆死癌父盼減刑 上訴遭駁

陳姓女子長年照顧罹患肺腺癌的父親,2023年間認為父親不配合照料,失控下徒手、拿斷裂的椅腳橫條打死父親。</p><!--1--><p>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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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長年照顧罹患肺腺癌的父親,2023年間認為父親不配合照料,失控下徒手、拿斷裂的椅腳橫條打死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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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長期照顧罹患肺腺癌的父親,卻失控毆打病父數日致死,她因認罪,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她四年九月徒刑。陳女認為「判太重」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維持一審見解,判上訴駁回。

陳女是獨生女,年幼時雙親離婚,由祖母帶大;她離婚後與父親同住,二○二○年前曾在八大行業工作,疫情期間離職,改當清潔工,薪水從原本六、七萬驟減為一萬八千元,她不定時接八大零工。

陳父五年前罹患肺腺癌,病情逐漸惡化,無法自理生活,陳女獨自照顧父親、負擔家中所有開銷和醫療費用,心力交瘁。二○二三年一月中旬,陳女認為父親不願配合照顧,情緒失控而暴力相向,多日徒手或持斷裂的椅腳橫條毆打父親,陳父全身多處挫瘀傷。

陳女同年月十八日發現父親失去意識,報案求救,陳父送醫仍因橫紋肌溶解症身亡。陳女表示,沒有人可幫忙照顧父親、沒錢請看護,覺得很累,動手打父親「只是希望爸爸能配合」。

新北地院因陳女認罪,親屬對案件也沒有意見,以國民法官法第六條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一審認為陳女看到父親失去意識即報警求救,聽到父親即便恢復心跳仍可能變成植物人時,依然請救護人員積極搶救。

新北地院指出,陳女犯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重罪,犯後第一時間雖沒認罪,但在律師陪同下即坦承犯行,即使宣告最低刑仍偏重,因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判她四年九月徒刑。

陳女針對量刑上訴,請求科以最低刑度。高院認為陳女指自己長期獨自負擔照護父親的責任、經濟壓力甚大且身心狀況不佳、除酒駕外無其他前科紀錄、已獲親屬諒解,一審量刑時已經詳加審酌,沒有違法或不當,上訴無理。

高院指出,陳女在檢警偵查初期,對於父親傷勢成因、有無毆父、案發現場椅腳為何斷裂等問題,都說不知情,有誤導偵辦方向之嫌,直到檢方就傷勢逐一訊問,她才坦認毆打父親,可見在偵查伊始,未正視自己的過錯、坦認犯罪,這與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者有別,無從量處最低刑度。

癌症 長照 新北 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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