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死癌父!一審未行國民參審還憐憫輕判4年9月 獨生女上訴遭駁
陳姓女子照顧罹患肺腺癌的父親,認為父親不配合照料,失控打死他。陳女在新北地院準備程序認罪,雙親又往生、姑姑們盼低調,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審,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輕判4年9月徒刑。陳女上訴,堅稱僅案發當天毆父非「數日」,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陳女是獨生女,年幼時雙親離婚,由祖母帶大。陳父2021年間罹癌,病情逐惡化,無法自理生活,陳女照顧父親、負擔家計,心力交瘁。2023年1月中旬,陳女認為父親不願配合她的照顧,暴力相向,陳父因橫紋肌溶解症死亡。
陳女表示,沒有人可幫忙照顧父親、沒錢請看護,覺得很累,動手打父親「只是希望父親能配合」。親戚表示,家族長輩認為陳女只需專心照顧病父,龐大的醫藥費讓長輩出,大家都以為她不需要工作賺錢;但陳女表示「沒有人跟她講可以跟長輩拿錢、沒有人支援」,她只好出去工作。
陳女離婚,孩子成年,她曾在八大行業工作,疫情期間改當清潔工,6、7萬的薪水驟減為1萬8千元,她不定時接八大零工。
新北地院審理時,親戚都對本案沒有意見,還有人希望從輕量刑,地院未讓國民法官審理。一審認為陳女犯的是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但令人同情,即使宣告最低刑仍偏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陳女不滿一審判決,上訴高院,稱法醫研究所的報告指父親身體有多處瘀傷,強調「不是我造成的」。
「說我連續3天打他,我有意見!」陳女堅稱只有在案發當天毆打父親,法醫的解剖鑑定指死者遭人毆打四肢、軀幹及顏面部,造成雙上肢大面積皮下組織出血及肌肉擠壓性損傷,檢察官控她「接續數日」徒手、持斷裂的椅腳毆父非事實。
高院法官質疑陳女非僅對量刑上訴,而是連犯罪事實都上訴,要辯護律師與陳女確定上訴範圍。律師打圓場,說當事人對於被說「數日毆父」耿耿於懷,盼法官改日再開庭,讓她與當事人確認辯論方向。
法官當時諭知一審因考量陳女照顧父親,偵查後期承認,才用刑法第59條替她減刑,如果她否認一審認定的事實,等於代表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因「情堪憫恕」而減刑的理由也不復存在,「可能往上判,妳懂嗎?」。
案經言詞辯論終結,高院今維持一審刑度,駁回陳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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