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達電敗訴 得繳原民代金309萬
台達電子公司得標政府採購案,履約期間進用的原住民人數未達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標準,原住民族委員會命繳納三○九萬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台達電主張原住民失業率與整體失業率已相去無幾,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達電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原工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台達電二○一九年標得「行動綠視窗採購案」等採購案,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數逾百,因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須繳納三○九萬餘元代金。台達電提告主張,二○一九年平均失業率為百分之三點七二,原住民族失業率為百分之三點九六,兩者僅差百分之○點二四,是否應該為了百分之○點二四的失業率而犧牲整個政府採購的公平、效率、功能與品質,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有待商榷。
台達電認為促進原住民就業的手段很多,即使要從得標廠商下手,也可以用提供誘因而非侵害基本權的方法,況且條文目的是要創造原住民就業機會,在原住民與一般民眾失業率差不多的情況下,規定所保護的利益,明顯小於得標廠商締約自由權、營業自由權、財產權與政府採購的目的。台達電也說,原住民身分員工招募頗困難,特別優先錄用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求職者,也是對其他人「反向歧視」。
原民會則指台達電只以失業率作為區別對待的唯一標準,以偏概全。
北高行認為,原工法的目的是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經濟與社會狀況,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的精神,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百分之一」的原住民,比率不大,如未進用也可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未過當限制得標廠商營業自由,判台達電敗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北高行見解,駁回台達電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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