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吹檢測器有酒精反應…驚覺不妙駕車離去 挨罰18萬吊銷駕照不服提告
莊姓男子行經警方酒測臨檢站,員警請他對酒精檢知器吹氣,偵測發現呼氣有酒精反應,請莊靠邊停車,莊不配合駕車離去;交通局裁罰18萬元、吊銷駕照,莊不服,提告辯稱有配合吹氣,當時有急事才先走,員警未告知拒測法律效果,處分無效,法院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2024年12月14日晚間8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白河區東山分駐所轄區時,有「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違規行為,員警逕行舉發,移送交通局;莊陳述不服舉發,交通局函詢舉發機關,仍認定莊違規明確。
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莊「罰鍰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莊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員警攔檢地點並未設置臨檢站,他有吹氣,客觀上顯已完成酒測程序,員警未告知酒測值。
莊表示,他自認並沒有喝酒,因有急事才先行離開,並不知道當時員警所持是「酒精檢知器」;之後經家人告知,主動赴交通局洽詢,才知道誤被舉發拒絕酒測違規。交通局沒有給他陳述意見機會,也未依職權調查證據,貿然採信員警片面之詞。
莊認為,交通局有未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失,首先應查明員警執行攔檢勤務,是否確有設置酒測欄檢點,否則即非適法;他當時並無「已生危害」或「易生危害」等客觀情狀,皆在正常駕駛情況,並無酒駕合理可疑,員警自不得恣意攔停實施酒測。
莊指出,員警攔停處分已屬違法,本案欠缺客觀合理基礎,員警要求他接受酒測檢定既非合法,縱使他拒絕酒測,亦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即使認定酒測合法,他有拒絕受測,但因員警未告知拒絕酒測法律效果,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處分具有程序上重大瑕疵,請求撤銷裁罰。
交通局說明,當晚員警以酒精檢知器對莊初步檢測,偵測發現莊呼氣有酒精反應,進一步要求靠邊停車接受稽查,莊仍恣意駛離;當時舉發機關員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所設置路檢點已擺設「酒測受檢」告示牌,路檢點現場停放巡邏車,莊自應停車受檢。
交通局指出,莊和員警溝通時,已能明確知曉員警指示應靠邊停車,莊僅不斷道歉未遵從現場警示設施及員警指示,逕自通過路檢點,顯然「故意」逃離臨檢站現場以規避酒測行為,舉發機關自當依法取締告發。
法院指出,依當時路檢設置照片,衡諸具有正常智識經驗用路人均應遵照現場員警指示停車受檢;依勘驗影片可見,員警手持酒精感知器要求莊吹氣後,感知器閃紅燈,員警因此判斷車輛乃易生危害交通工具,要求莊路邊暫停,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院表示,莊被舉發,已向交通局提出陳述單,相關主張難以憑採;莊違規行為明確,交通局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莊指摘不當,訴請撤銷,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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