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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管理失靈致損害 住戶可求償
嘉義市某大樓車道口天花板被颱風吹落砸中汽車,管理委員會被法官認定有疏失判決賠償。有律師指出,管委會負責硬體設施等「物的管理」、住戶規則執行等「人的管理」,若因管理機制失靈,導致財產受損,住戶可依法請求負起賠償責任。
律師姜讚裕說,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即規範管委會具備當事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代表全體住戶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他表示,管委會有無疏失,關鍵在於是否盡到預防與維護義務,若損害是因「物的管理」不當,例如明知設施老舊卻不維修,或明知有颱風卻未檢查,就不能單純歸咎於天災。
律師梁樹綸說,管委會主張不可抗力因素以求免責,但法律上判斷不可抗力的核心,在於管理單位是否已盡到防免義務,若管委會已針對老舊設施進行更新、加固等防災作業,卻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才具備免責空間。
對於社區那些部分能要求管委會負責?姜讚裕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卅六條規範的職務範圍,通常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範圍,例如外牆磁磚剝落、公共管線漏水等,屬管委會管理範圍;梁樹綸建議,受災民眾若要請求管委會賠償,應先從「防免措施是否確實」,檢視有無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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