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重摔柯基」案廢棄發回一審...市府扳回一城 暫時不用歸還小狗
杜姓男子飼養柯基犬「肚臍」,2年多前因杜的吳姓同居女友被鄰居質疑虐狗,錄下影片PO網,台南市農業局將小狗沒收;杜不服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一審認為柯基犬沒明顯外傷,未達「致死之虞」,判杜勝訴,市府要將狗還給他。案經農業局上訴,全案廢棄發回重審。
判決書指出,杜姓男子和吳姓女友同居在安南區,2023年12月27日,杜的屋內傳出小狗聲響,讓鄰居起疑;經查看發現吳女將柯基犬重摔2次再返回屋內,鄰居將過程錄下後PO網,質疑吳女虐狗,影片引起熱議,隔天有網友肉搜出杜的住處,號召網友跑到現場丟雞蛋洩憤。
台南市農業局認定吳女施虐,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等規定裁罰杜3千元,將柯基犬沒入,且杜今後不得再飼養寵物及認養收容動物;杜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庭去年11月一審判決關於沒入寵物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命農業局應將寵物返還杜。
由於杜仍須繳納罰鍰3千元,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認動保法包含過失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又逕認寵物CPK數值上升是因為肌肉損傷,未考量柯基犬特性及林姓獸醫師證稱無法排除中暑可能,違反「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此部分仍有違誤,求予廢棄。
農業局上訴主張,動保法文義及立法目的均不以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結果有致死之虞為限,而是應綜合「行為」判斷,以防來不及阻止悲劇發生;原判決未考量「行為」本身是否情節重大有致死之虞,僅以「結果」判斷,屬法規適用不當,又未涵攝寵物遭受多次不當對待情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合議庭認為,杜姓男子未審慎選擇照顧寵物者,也未隨時注意吳姓女友有無妥善適當照顧寵物,疏於注意吳女不當虐待、傷害寵物行為而未避免,縱非故意,亦有過失;農業局裁罰3千元並無違誤,杜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原判決依據林姓獸醫師證詞,當時狗狗送醫時,肌酸酐酶酵素升高,推測可能有肌肉損傷,該指數中暑、肌肉損傷都可能拉高;不過小狗送醫時沒有明顯外傷,指數並無立即危險、沒有致死之虞,數值在可接受範圍內,一審因此認為與動保法沒入的構成要件不合。。
合議庭指出,柯基犬處於如本案寵物般身材瘦弱、精神狀況不佳情況下,遭人以拉高項圈型牽繩方式勒頸且身離地、再自高處甩摔於地,連續2次;相關虐待、 傷害行為客觀上是否尚未該當「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要件,未見原審函詢專業機構或相關單位說明或判斷。
合議庭表示,即使當下未見明顯外傷,或未發生死亡結果,原判決逕以獸醫師診斷未有致死之虞結果,即判定杜的違法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農業局沒入寵物屬於違法,容屬速斷;此部分事證既屬未明,有由原審再行調查審認必要,因此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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