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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涉案少年下跪、掌摑 前法官判撤職確定
前苗栗地院周姓女法官審理案件時,要求涉案少年下跪、自打嘴巴等多項違失,遭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決周女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懲戒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司法院、監察院移送表示,周女於任職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期間(已辭職),值班受理聲請羈押案件,無故未即時到院訊問,或以允諾交保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或以個人事由一再展延庭期;收容逾期;要求案內少年掌摑、下跪,並以言語恫嚇、性羞辱案內少年。
另外,周女揭露職務上知悉且應予保密的資訊;以不當方式勉強當事人和解;製作內容不同的雙重判決,以規避研考規定;倚仗職務要求所轄書記官及法官助理為她處理個人事務、以差假批核要求法官助理撰寫特定內容的自白書;為處理私務或無故恣意取消庭期,影響當事人權益。
周女另被控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影響當事人權益;於所承辦的各案件中有諸多如判決事實與理由矛盾;將借調卷證攜出法院外影印;遲未辦畢移交及離職手續等。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周女嚴重違反職務上義務、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的諸多違失,所為已難再獲取人民的信任,已不適任法官職務,判決周女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周女上訴主張,原判決為撤職處分過於嚴厲,且導致她喪失律師資格,不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具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的違背法令,應不受懲戒或較輕懲戒的判決。懲戒法院二審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或裁量失衡的情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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