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機車竊案用警棍打死竊嫌 屏東地院判處6年4月
屏東縣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員警詹男在查緝機車竊案時,用警棍痛擊竊嫌蔡男,造成蔡男腹部內臟破裂出血,因未及時就醫致死,檢方認為警察詹男使用警械過當,依傷害致死罪起訴詹男,屏東地院近日審結,判詹男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4月。可上訴。詹男已停職。
2024年2月16日傍晚,派出所員警詹男當時與另名員警處理車禍案,同事發現機車竊嫌蔡姓男子出現,趕緊通知,詹騎警用機車抵達,看見蔡男站在失竊機車旁。警察詹男不滿蔡男同日下午時,面對警方詢問否認犯行,如今又出現在失竊機車停放地方,仍繼續否認,詹男竟拿出三節甩出式伸縮警棍毆打蔡男腹部,造成蔡男腹部內臟破裂出血。
同日傍晚,蔡男口頭同意搜索,警方先將蔡帶到旅社住宿搜索,不顧蔡提出腳傷要求擦藥,搜索結束後,帶回派出所作筆錄時,員警發現蔡男昏倒在地,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蔡男因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死亡。
判決指出,詹姓男子身為警察,原應依法逮捕,但卻因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任意戳刺蔡男,造成蔡男大量內出血死亡。法院審理時,詹姓員警稱,他花很多心力偵查案件,如果找不到犯嫌,會破案壓力,加上當時恆春竊盜案件量上升,才一時疏忽犯下此案。
合議庭指出,考量詹姓員警基於想要將被害人繩之以法心態,一時情緒失控犯下此案,與一般傷害致死案件,加害者單純基於私人利益而傷害被害人的情況不同。另法醫在偵查中證稱,蔡男肝硬化嚴重,考量其有酒精藥物,感知較差,不容易感覺疼痛,且又被警方控制行動,無法及時治療。加上當時蔡男反應腳傷要擦傷,未提及腹痛。
合議庭指出,考量詹姓男子已經與蔡男兒子調解,也全部賠償完畢,取得對方原諒,已盡力彌補對方損失,取得諒解,犯後態度尚佳。案發後詹男已非警職,從事瓦斯配送專員。
合議庭表示,詹男持警棍戳刺蔡男的腹部兩下,蔡男患有肝硬化的特殊狀況,詹男又因破案壓力而情緒失控,,與逞兇鬥狠之輩尚屬有別,考量傷害致死罪法定最低刑為7年,考量詹男先前與民眾發生糾紛,還將民眾帶回派出所時拖行民眾,認定執勤不當與態度不佳,詹男過往執勤時,已有執法不當情形,卻未思反省,再因執法過程實施暴力,導致對方死亡,功過相抵下,判處詹男處6年4月,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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