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台南88槍案… 電商遭羈押121日 高分院准刑事補償36萬3千元
台南學甲88槍槍擊案,因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同案被告蔡姓男子與洪政軍、槍手孔祥志等人共同犯下這起槍擊案,蔡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確定後,他於案發時遭羈押121日,日前向高分院聲請刑事補償,法官裁定以每日3000元折算,准予補償金額共36萬3000元。
蔡及律師主張,他因該案偵查期間,於2022年12月18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同日經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直至隔年4月17日准予2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共受羈押121日。
律師表示,蔡為電商公司負責人,月入約40至50萬元,及公司營收甚豐,原本營運、業績都是由他一肩挑,然而,當時他遭羈押期間,公司業績下滑到無法回到原來的情況。一、二審無罪確定後,他請求按5000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蔡被訴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子彈及共同恐嚇危害安全、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均無罪,而無罪判決理由,認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蔡確有與共同被告洪政軍、孔祥志等人共同犯88槍擊案,及不足以證明槍手孔祥志所持作案用衝鋒槍,是楊、謝姓向蔡所取得的槍枝,且時間相隔將近1年,難以認定與槍擊案間有何關連。
且依孔祥志手機槍枝相關照片勘驗紀錄,手機內有9把槍枝照片,足見孔祥志平日不乏取得槍枝管道,在無證據足以證明孔祥志本件作案槍枝來源的情況下,無法逕予認定楊、謝北上向蔡取得的槍枝為同一把,且該槍既未經扣案,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自難對蔡另以非法持有槍枝罪相繩。
合議庭指出,蔡於本案偵查之初因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串供、串證之虞,檢察官聲請、台南地院法官所為羈押裁定,程序上並無違法或不當,再衡酌蔡因本案受羈押時所受財產上損害、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剝奪人身自由及其程度等個案情節等一切情狀,認依刑事補償法規定,以補償每日3000元金額折算1日支付為適當,核算准予其受羈押日數為121日,補償金額共36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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