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戶架監視器…鄰居入鏡提告求償20萬 法官這理由判未侵害隱私權
林男在基隆一處社區經營早餐店,他在倉庫旁走廊中間上梁處裝監視器,遭鄰屋住戶提告監錄其房屋後門出入生活作息影像侵害隱私權,造成心理及生活極大壓力,求償20萬元精神撫慰金。林男指因倉庫及早餐店曾失竊,為防竊及避免遭人棄置垃圾,拍攝範圍為社區住戶共用走道與出入口區域。法官認為遠距拍攝走道並無隱密性,不致攝及房屋內活動狀態,駁回請求。
林男在一處社區租用吳男的房子經營早餐店店面,另以自己的房子當倉庫使用,但中間隔著許姓住戶的房子,三房屋彼此緊鄰。林男112年10月在倉庫與許姓住戶的房屋交界之橫梁柱處裝設監視器,全天24小時攝錄。
許姓住戶主張,該監視器角度及拍攝內容,攝錄範圍有其房屋後門外出入空間,而該後門外出入空間為其及訪客出入必經之處,須有社區大門鑰匙或由住戶帶領才能進出,非屬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之公共空間,且其出入他們房屋主要往來區域,為隱私保護之合理保護期待範圍。林男等人未經同意裝設監視器,透過影像取得其生活作息、進出後門人員等相關資訊,已侵害隱私權。
許姓住戶認為,造成其心理及生活產生極大壓力、身心俱疲、精神痛苦,依民法請求林男、吳男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廿萬元。
林男說,因倉庫及早餐店曾失竊,監視器在共用走道上梁處,目的是為辨識不明人士出入,並避免違規棄置垃圾,在於合理安全維護,而非針對原告個人進行監控,拍攝範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已調整鏡頭。拍攝內容亦僅限出入動線的概括畫面,並無放大、追蹤、散布或公開揭露原告個人資訊情形,與實務上判決認定構成重大隱私侵害而命賠償者有別。
法官依現場環境及影像查證,發現該走道與社區之對外鏤空門扇大門連接,社區大門內經過走道的人,或在社區大門外者,均得看見人員進出走道情形,並無隱密性可言。
法官認為,監視器攝錄範圍雖包含許姓住住戶房屋後門及門外出入空間,但監視器鏡頭調整前拍攝範圍,許的房屋後門占畫面範圍僅約五分之一,且是遠距拍攝,而非直接照攝房屋後門,客觀上亦不致攝及房屋內活動狀態。林男為防房屋遭侵入及避免違規棄置垃圾,維護居家安寧設置監視器,未違反比例原則,並未不法侵害許姓住戶隱私權,求償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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