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毆後將人丟包急診室…死者母說情「賠償誠意十足」 改判8年
大貨車司機呂理城2016年因友人劉展驛(通緝中)遭男子許明賓設局,被擄勒贖175萬元,劉找呂等人報復,要讓許「斷手斷腳」,卻下手過重,將許丟包急診室。呂落網交保,憂遭栽贓而潛逃,去年因家變而返國就審,桃園地院依重傷害致人於死罪判他10年徒刑。呂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呂8年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劉展驛為報復2016年間遭許明賓設局、勒贖,指示同樣在逃的李承維糾集被告呂理城(39歲)、李宗翰等7人(已判決定讞)及綽號「臭臭」的成年男子策畫教訓。
2016年12月18日,他們在桃園市平鎮區某律師事務所綑綁許明賓,帶往蘆竹一處貨櫃屋。許被拘禁期間,遭人以徒手、鋁棒、石塊、銳器猛烈毆打,劉展驛19日凌晨1點才指示將奄奄一息的許送醫,許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施救仍不治。
桃園地院審理時,呂理城承認剝奪行動自由及傷害犯行,但否認重傷害致人於死,強調「與許明賓無任何仇恨」、「只有徒手傷害」。
一審依據共犯證詞,認為呂理城與共犯李宗翰(12年徒刑)等人事先謀議教訓許明賓,於許遭拘禁期間,也有參與毆打,且當時在場眾人都有「不可以打頭、175萬買雙手雙腳」的共識,呂確實有重傷害的犯意與行為。呂明知傷害的行為可能造成死亡結果,他還是做了,一審認為罪責應加重。
檢方原本指控呂理城犯殺人罪,一審考量攻擊部位主要集中在四肢,非致命部位,被告之一的黃少維曾對許施以CPR(心肺復甦術)急救,顯示並非有意致死,且劉展驛也指示將許送醫,有救治意圖,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重傷害致人於死罪論處。
呂自認為只有「徒手打幾下」,且在劉展驛現身後就沒再出手,一審卻認為他持續毆打害死人,判他10年徒刑並不合理,因此上訴。
高院開庭時,呂理城否認重傷害致死的指控,認為量刑應該有區別。呂說,他不認識死者,案發當時是因朋友找他幫忙開車,隱約知道有人有糾紛,但一群人中他只認識3個人。呂說,李宗翰準備了膠帶、束帶,但他只有徒手毆打。
呂理城的律師表示,所有加害人中,只有呂與被害家屬和解,已盡最大努力,應該區隔刑度。檢察官則認為呂否認重傷害致死,所述不實。死者母親也為呂求情,指呂是唯一有賠償的被告,「誠意十足」。
高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呂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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