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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診醫師改藥沒告知禁忌症 肝癌婦病逝...醫師、中國附醫判賠10萬元

林姓婦人長期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拿抗癲癇藥,代診的嚴姓醫師更改處方後,林身體異常1個月後死亡,林的女兒對醫師、醫院求償100萬元;法院認定,嚴改藥未充分說明藥物禁忌症、沒密切追蹤而有醫療疏失,雖難認林婦死亡與該藥相關,仍判嚴、中國附醫應給付林女10萬元,可上訴。

林女主張,母親因腦部手術,每隔28天就會至中國附醫和郭姓醫師拿「優閒(Levetiracetam)」抗癲癇藥物,她2022年2月10日循例至門診取藥時,由代診的嚴姓醫師問診,並改開立「帝拔顛口服液(Depakine)」,結果母親13日服藥後異常,14日再回診找郭醫師改回原藥。

林女認為,嚴開的藥禁忌症包含急性肝炎患者、慢性肝炎患者、有嚴重肝炎之個人或家族病史者,而母親罹患肝惡性腫瘤,嚴醫師未注意也沒告知該藥物禁忌就隨意更改慣用藥方,有用藥不當醫療疏失,後來母親病況反覆,同年3月16日死亡,對嚴、郭及中國附醫一共求償100萬7497元。

中國附醫及2名醫師抗辯稱,林母是肝癌末期合併多重器官轉移病患,嚴和家屬討論後考量原藥物控制不佳才改藥,2日後林母回診,郭見該藥效果不彰,才又再改回原藥物;嚴是基於合理醫療裁量更換藥物,台北榮總鑑定也認為嚴換藥無疏誤。

中國附醫等說,林母體內內氨指數過高、死因等,是因肝癌末期合併多重器官轉移的自然進程所致,與該藥物無因果關係,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指出,醫師法第12之1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中院認為,嚴醫師未能充分說明該藥物的禁忌症,或服用後應保持密切監測,就直接更換藥物,且改藥後也未安排林母接受肝膽相關指數抽血檢測,顯未密切追蹤,堪認有醫療疏失,但難認林母死亡是因該藥物導致。

中院考量,嚴醫師違反醫師法第12條之1,侵害林姓母女權益,造成其等精神痛苦,另中國附醫未盡監督義務,判嚴、中國附醫應給付林女10萬元。

中國附醫。圖/報系資料照
中國附醫。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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