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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仁愛前鄉長貪汙二審判刑未境管 2023年逃逸至今

南投縣仁愛鄉前鄉長吳文忠被控利用採購案收回扣逾八二七萬元,一、二審各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十八年六月、十八年十月,二審未被限制出境出海,在宣判後於二○二三年搭機離境逃亡至今。對於未境管,台中高分院昨表示,尊重法官基於「審判獨立」所為判斷。
檢方調查,吳文忠二○一八年十一月當選,為支應龐大競選開銷、個人債務,和姪子張宏義、司機杜品宏,向有意承攬仁愛鄉工程的施姓廠商、李姓會計,期約選前每交付一百萬元賄款,於吳當選後可獲得分配該公所兩千萬元額度工程,陸續索賄六百多萬元。
吳當選後,依約定分配標案給施,為貪圖工程回扣以弭平選舉期間財務缺口,指使杜、施代吳出面,以夥同廠商圍標或要求該公所人員配合指定業者,向得標廠商收取標案金額百分之五至十五不等回扣;檢方認定,吳上任短短數月,涉貪採購案五十四件,收回扣逾八二七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期間,吳以一百萬元交保,被限制出境出海,一審依貪汙等罪判他十八年六月;案件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以吳境管處分屆滿,且都遵期到庭,未再延續該處分,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改判十八年十月,他二○二三年二月一日從桃園機場搭機離境,逃亡至今未歸。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三審僅書面審理未傳吳到庭,經部分駁回確定、部分撤銷發回,台中地檢署二○二四年收到確定部分通知吳執行未到案,同年十二月三日發布通緝;另撤銷部分經更一審判決、三審近日駁回確定,中檢本月六日併案通緝
台中高分院指出,當時合議庭是根據何種狀況,沒有對吳做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都是法官基於「審判獨立」所為的判斷 ,應予尊重,司法院對於判十年以上重罪的被告,若無在押,是否要做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無統一的函示,都是尊重合議庭審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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