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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四輪車長期丟活動中心 里長通報環保局銷毀遭求償1萬5千元
台南市謝姓男子長期將四輪車停放在活動中心裡面,黃姓里長不知道是誰的,通報環保局;環保局先張貼公告,請車主移置,因無人理會便將車輛拖吊拆解。謝後來想要牽車,才知道車輛已被銷毀,提告要求里長賠償1萬5千元損失,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駁回告訴。可上訴。
謝姓男子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主張,他平時將名下的電動四輪車停放在台南市北區公園南路的和順活動中心遮雨棚下,去年7月母親前往確認車輛狀況,竟已消失無蹤,因此向轄區第五警分局立人派出所報案,警方調查確認是黃姓里長委託環保局清運。
謝表示,他向環保局詢問,得到四輪車已做為廢棄物處理銷毀,他認為黃姓里長未經同意,擅自讓環保局銷毀車輛,已侵害他的所有權,使他喪失價值1萬5千元的四輪車,黃應全額賠償。
黃姓里長說明,活動中心的管理單位是區公所,四輪車一直停在活動中心裡面,放很久沒有人處理,他才請區公所與警察局調查;他表示環保局有先依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貼公告,後來什麼時候移除的不知道。
法院指出,黃姓里長提出環保局張貼在車輛上的公告照片,公告顯示「本車依『臺南市處理廢棄車輛自治條例』查報認定為廢棄車輛,請車輛所有人於張貼日起7日內清理完成,逾期未清理者,由本局先行移置至廢棄車輛貯存場存放,按公告1個月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拆解處理」。
法院認為,謝姓男子沒有依公告內容將四輪車移往他處停放,導致遭環保局依規定將車輛拖吊,顯然是自己行為所致;且里長僅是向警方及區公所通報有四輪車被放在活動中心,並非有權決定或執行拖吊者,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責任,駁回謝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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