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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受刑人為總統大選求在監投票 興訟敗訴
花蓮監獄受刑人賴清和為行使113年總統大選投票權,提告要求設置投票所。法院認為在受刑人行使投票權實體法形成前,法院不能先介入,判決駁回。可上訴。
全案緣於,賴姓受刑人主張,於花蓮監獄服刑,設籍於花監已6個月以上,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他為有投票權人,但以往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並未於花監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質上無法行使選舉權。
賴男於112年8月間對花選會、中選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花選會有在花蓮監獄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供他行使投票權的義務。
賴男提出,依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3次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25條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等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受刑人及被拘留者提供實際的機會,可行使投票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上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以及公正公約規定,政府是否遵循,應由立法及行政機關研議制定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相關法制,以確保受刑人選舉權的實現,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目前法院無從預為介入。賴男主張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
此外,賴男聲請假處分,北高行裁准聲請,花蓮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花監設置投票所;花蓮選委會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底認定賴男沒有請求權,且若裁准聲請將影響選舉結果並對公益有重大損害,駁回聲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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