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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房客「租屋蟑螂」擅自斷電逼搬離 房東遭判要賠1.8萬
高雄市一名房東指控房客是「租屋蟑螂」拒繳租金還到處檢舉,祭出強制斷電手段逼迫搬家,房客不甘受辱且生活大受影響,憤而提告求償,高雄地院審理後發現,房客當時根本沒有欠租,房東片面解約且斷電屬違法行為,不僅侵害居住安寧,更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判房東需賠償給房客1.8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這名房客於2022年5月起向房東承租房屋,約定每個月租金3000元,然而才過2個月,房東便在LINE上痛罵房客「腦子是不是有問題」,勒令其限期搬離,否則將逕自斷電、換鎖。同年7月31日,房東果真對租屋處斷電,導致房客只能緊急請2天事假另尋住處、自費外宿便宜旅社,連冰箱內的飲品也因斷電臭酸腐敗。
房東在法庭上大聲喊冤,辯稱房客租屋後就不繳租金,企圖耍賴,更指控房客事後四處向消防局、地政處檢舉,根本是計畫性恐嚇房東以獲取違約金的「租屋蟑螂」。
不過,法院查證雙方金流與事證後,狠狠打臉房東說法。法官查出,房東強制斷電逼退時,房客已確實繳納前2期租金,並未積欠款項,房東終止租約的行為完全不合法。
法官認定,房東違法解約又擅自斷電,必須賠償房客因請假、住宿、搬家及物品損壞的財產損失5707元,且此舉致使房客被迫緊急搬離,嚴重侵害居住安寧,應給付精神慰撫金1萬元。
高雄地院法官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認定出租房屋的房東具備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身分,因房東屬故意違法終止租約,導致消費者受害,除一審判賠的1000元違約金外,二審法官另依消保法第51條,判處2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000元,扣除一審已判准的金額,二審判房東須再賠1萬7707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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