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經理要部屬上繳「公積金」遭解雇 法官:非謀取私利解雇無效
新竹一家科技大廠日前以「違反誠信經營守則」為由,解雇陳姓資深經理,指控其要求部屬上繳績效獎金充作「部門公積金」是重大違規。陳男不服提起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行為雖有瑕疵,但旨在維持部門和諧與人情世故,並非謀取私利,判決解雇違法,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且公司應按月給付陳男每月13萬薪資至復職日為止,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23年起擔任科技大廠的資深經理,年薪達300萬元。而科技廠指控,陳男在管理部屬期間,要求多名員工將領到的績效獎金「回抽」部分金額,其中有人繳回比例高達69%。公司認為陳男嚴重破壞績效制度與內部紀律,於2024年9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除名解雇。
法官調閱陳男與助理的LINE通訊紀錄發現,該筆公積金主要用於部門聚餐、購買咖啡與奶茶,以及支付同仁結婚紅包。甚至在部屬未領到績效獎金時,陳男還利用公積金發放「開年紅包」以示寬慰。法官認為,陳男自己也曾投入資金,且帳目由助理匯報,查無侵占或挪用公款之實,與惡意「收取回扣」性質截然不同。
此外,科技公司指摘所謂「私發紅包」,法官認為其說法未慮及陳男身為主管職,必須在有否領取當季績效獎金的下屬之間,取得平衡,倘若陳男為了比較日後好做人做事並兼顧部門和諧,將公基金餘款發給當季未領得績效獎金的人,以示恩給、寬慰,並消除未領獎金者之的芥蒂,陳男如此行事作風,縱有瑕疵,亦難謂違反工作規則。
至於有當季績效獎金回捐69%、61%,法官調查,這兩人先前並無提供任何款項,卻已使用公基金聚餐、喝奶茶等是否是領績效獎金之人,要補足金額加入使用中公基金,此種想法成分存在,外人不可而知,核其使績效獎金與公基金掛勾處理的管理模式,此舉尚不能稱之為舞弊營私或收取回扣或妨礙陳男業務經營之必要紀律,應由公司內詳於其工作規則加以明確規範,或對於經理的監督管理施以告誡。
新竹地院認定,科技大廠的解雇處分不合法,判定雙方僱傭關係仍存續。公司ㄎ應自2024年9月起,按月給付原告13萬元薪資及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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