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教召「拒絕操課還外出吃早餐」!桃園男違抗軍令下場曝
桃園李姓男子去年在桃園區中興國中參加教育召集期間,不但兩度擅自離營外出吃早餐,還拒絕依命令參加戰鬥訓練及裝備保養課程,完全無視軍令,經桃園憲兵據報,當場依現行犯逮捕;桃園地檢署偵結,認定李男違抗軍事命令,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起訴。
起訴指出,與運動部長同姓名的26歲李男是114年度精誠甲字第230302號01梯次應召員,依召集令須於2025年7月5日至18日期間,前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中興國中參加教育召集訓練,並編入陸軍第206旅步兵第一營營部及戰鬥支援連,身分為上等兵,教育召集人員依規定必須依部隊核定課表進行操課與訓練。
詎料,教召第8天(7月12日)清晨6時35分,李男未依規定待命操課,試圖從營區大門離開外出吃早餐,發現大門未開,竟自行打開側門鎖頭溜出營區,當時遭所屬威武部隊翁姓少校營輔導長發現後立刻勸阻,李男才返回營區。
但李男仍不死心,等到上午7時40分再次離開營區,前往力行路的超商吃早餐,直到8時回營,儘管長官明確要求他當日應按表操課,參加「連以下戰鬥訓練」及「裝備保養」,李男竟悍然拒絕配合操課,繼續窩在寢室違抗命令, 桃園憲兵隊據報於8時50分到場,隨即將他以現行犯逮捕送辦。
起訴內容說明,依實務見解,陸海空軍刑法所稱命令,包括書面或口頭命令,只要是在長官職權範圍內、與軍事相關且內容明確,即屬合法軍事命令。本案教育召集的訓練課程是由長官依職權核定,訓練內容與軍事具備高度關聯性,課程時間與項目均清楚記載,並無任何讓行為人誤認有「選擇餘地」的空間。
檢察官認為,李男明知應依課表接受訓練,卻採取消極不參與課程的態度,已符合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違抗」的構成要件,而李男兩度離營及拒絕操課的行為,為短時間內多次違規,屬單一犯意的接續犯,以一罪論處。
檢察官強調,李男身為依法服役的現役軍人,本應恪守部隊紀律並服從命令,卻公然違抗訓練安排,不僅使幹部疲於查找行蹤,也影響部隊管理與戰力維持,已損害軍紀與部隊運作,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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