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排假!「登步部隊」上兵逾假不歸 判決出爐代價超大

桃園呂姓男子2023年間前往陸軍裝甲584旅「登步部隊」服志願役,卻因排休假問題不爽,休假離營後逾假不歸,3天後遭幹部逮回,桃園地院原以通常程序審理,呂於準備程序自白,改簡判依陸海空軍刑法的離去職役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起訴指出,現年24歲呂姓男子於2023年6月12日入伍,在陸軍裝甲第584旅聯兵三營火力連服役,擔任上兵。呂男休假離營後,本應於2024年10月24日晚間24時收假返回新竹縣湖口營區,但因他對單位內部排假事宜不滿,竟因此萌生乾脆不幹的意圖,在無任何正當理由下,時間一到並未按時歸營。

呂男逾假不歸後,所屬584旅隨即於當天發布離營通報,並由桃園憲兵隊立案移送偵辦;軍方與家屬聯繫並多方找尋,直到同年月27日下午5時30分單位幹部會同相關人員前往呂男桃園住處,才將躲藏在家的呂男順利帶回營。

桃園地院準備程序時,呂男自白犯罪,表示是一時衝動才逾假不歸。法官認為,軍人肩負保家衛國重任,紀律為軍旅之魂,呂男僅因不滿假勤安排便擅離職守,嚴重影響軍隊管理及職役秩序。

本案原以通常程序審理,因為呂男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為案情明確,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遂改依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判決。

法官審酌,被告呂男時為現役軍人,本應遵守法紀,卻因私慾意圖脫免職役,考量呂男事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於離營後數日即被帶回,並未造成更嚴重之危害,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的離去職役罪,判處適當之行,並諭知易科罰金。

桃園呂男在陸軍裝甲584旅服役時,因排假問題不爽回營,2024年10月間放假時逾假不歸,3天後遭幹部逮回,桃園地院改簡易判決,依陸海空軍刑法的離去職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軍方提供
桃園呂男在陸軍裝甲584旅服役時,因排假問題不爽回營,2024年10月間放假時逾假不歸,3天後遭幹部逮回,桃園地院改簡易判決,依陸海空軍刑法的離去職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軍方提供

桃園地院 法官 陸海空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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