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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是鍛造廠…釀隔壁住戶「每天2級地震2880次」家人焦慮又失眠
烏日區1間鍛造公司機台作業發出震動,造成隔壁廖姓一家三口寢食難安提排除侵害之訴,法院到場履勘確實感受到震動、低頻,且根據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廖一家每天感受「高達2880次有感震度2級」,審理後判處禁止公司晚上7點至早上7點震動侵入廖姓一家,可上訴。
廖姓一家3口控訴,公司2023年5月將鍛造廠房遷至他們隔壁,但內部機台未施作完足的防震工程,運作時震動侵入他們房地,上班時間震動強度達中央氣象署震度分級2級標準,侵擾他們居住舒適度,造成家人焦慮、恐慌,失眠,提排除侵害之訴訟,並求償142萬元。
公司抗辯稱,附近還有其他廠房,難認是他們造成,機台底部建置完善的防震設施,噪音值也在合格範圍內,廖主張1、2級震動,類似卡車經過、歷時很短,是民法第793條但書所稱的輕微入侵。
台中地院赴現場履勘,發現公司2台鍛造機運作時,站在3公尺外約每10秒感受從地板傳達的震動,觸摸牆壁也可感受到,於廖姓一家屋內客廳坐在木椅上感受明顯,地震測試儀顯示當日最大振幅為4gal,可見屋內確實可感受到震動。
另根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公司上班時垂直震動最大值位於2.5gal至8gal,且震動強度已達每日承受「高達2880次有感震度二級」脈衝振波的持續震害,持續性的有感震動已侵擾居住舒適度。
中院再函詢環境部,對方回函覆稱「目前對於工廠的振動尚無訂定管制標準」,實務上環保機關接獲振動相關陳情,仍可藉由落實低頻噪音的稽查,可見我國尚無管制標準,但環境部提示的噪音管制標準,可為判斷振動的標準。
中院比照噪音管制標準,判處禁止公司自晚間7點至隔天上午7點,製造的振動侵入廖姓一家建物內,其餘求償則認為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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