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摔傷頸椎…怕被停工不叫救護車、沒通報勞檢 公司下場判賠180萬
承包台中市府「大台中轉運中心興建工程」的營造、建築公司,3年前潘姓工人摔落地下3樓頸椎半脫位,公司卻不叫救護車、沒通報勞檢,僅用貨車載他去醫院;台中地院查,公司不積極補償、不替潘支付開刀費,害潘至今未手術飽受折磨,判2公司應給付他180萬元,可上訴。
潘男控訴,受雇建築公司擔任工地技術工,日薪2100元,因營造公司負責台中市政府停車管理處「大台中轉運中心興建工程」,將其中「擋土支撐」交付給建築公司承攬,自己2023年2月2日被指派到東區八德路工地。
潘指出,營造、建築公司疏於設置樓梯通往地下室,導致他要下地下3樓時走斜坡摔倒,造成頸椎半脫位、多處擦挫傷,勞動力減損達28%,對2公司求償245萬319元。
營造、建築公司抗辯稱,現場設有鋼梯,前經勞檢處監督無要求改善,公司已盡職業安全衛生之責無過失,也否認潘是在工地受傷,其先前就有傷勢也曾車禍,可能因宿疾未必和本件事故相關,且潘隔天2月3日至8月28日仍有打卡出勤,並無不能工作。
台中地院查,檢方偵辦期間,潘證稱受傷當天營造公司「用貨車載他到醫院,把他丟著就走了,沒帶掛號」,潘還說「他們不敢叫救護車,不然會被停工。」另參酌勞檢報告,發現潘受傷後,營造、建築公司知悉有勞工發生職災,卻未通報台中市勞檢處, 第一時間無法介入調查。
中院說,因公司選擇不通報勞檢,繼續施工營利,導致當天現場證據無法保留,也無法核實公司說法是否為真,另事後也無法證明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通往地下3樓,也無警告標誌,認定有過失。
中院審酌,潘摔傷頸椎半脫位,2間公司未積極補償、不替他支付開刀費用,導致潘至今仍未手術,長期受病痛折磨,依無法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醫療、看護及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判營造、建築公司應給付潘180萬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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