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完火鍋店誤拿一模一樣雨傘?法官這原因認非誤拿是竊盜判拘役30天
紀姓男子去年到一間鍋物火鍋店用餐完畢離開,當時下雨,他被控拿走放置在店門口傘架上的深藍色直立式雨傘1把,紀男矢口竊盜,稱他有帶1把透明直立式雨傘,是拿錯傘,不是偷傘。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兩把雨傘顏色不同,非誤拿是故意竊取,依竊盜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指出、紀男被控去年5月28日晚間近8時,在基隆市一間鍋物火鍋店用餐完畢離開時,趁鄭姓被害人在店內用餐而未加看管之際,竊取鄭所有、放置在店門口傘架上的深藍色直立式雨傘1把,得手後離去。鄭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紀男向法官坦承拿走鄭所有的雨傘,但矢口否認竊盜,他表示那天下雨,他去用餐時有攜帶1把透明直立式雨傘,離開時,他把鄭的雨傘誤認為是他車上所放的「一模一樣」的雨傘才拿走,是拿錯傘,不是偷傘。
法官說,以吾人之生活經驗,在供公眾使用的傘架欲拿取自己稍早放置之雨傘時,多會稍加留意、察看,避免誤拿他人的雨傘,依監視器畫面,紀男攜往用餐的雨傘為透明直立式,兩人的雨傘無論顏色或材質都迥然相異,誤拿可能性不高。
法官並指出,鄭遭竊的雨傘,傘面內裡並無塗層,紀男所有的雨傘,其傘面內裡則塗有銀膠,且兩把雨傘的傘面雖同為深藍色,然仍有明顯色差,非一模一樣。而火鍋店門前的傘架,當時營業中,為招攬顧客,門口當有相當光線與光源,紀男誤看有相當差異的深藍色雨傘可能性甚低。
法官表示,如果真的是一時誤拿,紀男返回車上或返家後應可輕易發現,此時大可將雨傘攜回店裡或拿到警局,或先致電店家告知誤拿情事,再擇日送回店裡,卻放置家中繼續使用,且直至去年6月19日接受警訊問前,均未作何處理,因此認定紀男非誤拿雨傘,而是故意竊取,所言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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