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收賄 「黃金署長」黃季敏判55年8月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控利用採購案索賄逾兩千萬元,圖利廠商台標公司兩億元,換取招待出國,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判決黃七罪各七月至十四年徒刑,累計刑度五十五年八月,沒收金額一七一六萬元定讞,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為防黃季敏潛逃,調查局北機站昨晚拘提他,移送台北地檢署發監執行。
檢方十四年前偵辦黃涉貪案,搜索查扣十七塊金磚、十一塊金條,重量近廿公斤,黃被戲稱為「黃金署長」。黃被調查時指示消防署前署長、時任副署長陳文龍等人偽造簽文,陳被依偽造公文書罪判刑一年、緩刑兩年。
黃季敏被控在亞航、無線電等採購案收賄,一審認定收受一九二四萬元,二審認定二○六六萬元;黃被控圖利台標公司部分,因台標與法商阿爾卡特廠合作,黃以署長名義赴法國考察,一件採購案考察八次,但卻都是考察知名景點,例如香坡堡、水道橋、亞維儂,法院認為動機和適法性有疑慮。
二審審理期間,黃季敏供稱因證人說謊才致一審判決錯誤,亞航案決策時他不在台灣,但二審不採信。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去年黃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屆滿,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境管延長八月,並讓黃配戴電子手環監控。
一審判黃季敏十八年徒刑,二審改判十六年,最高法院昨判決七罪定讞,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至於黃於亞航直升機案分別收賄五十萬及三百萬元、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案圖利台標公司、偽造簽文等四罪部分,最高院認為二審就收賄犯行未具體說明黃違背職務行為為何,有事實不明、理由欠備的違誤,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黃季敏圖利台標公司部分,二審未詳加調查釐清設備費用請領要件、台標是否符合請領費用資格,及交付消防署使用的建置案相關設備有缺失等瑕疵,究竟屬尚未完工仍不得請領尾款,或僅是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的問題。
偽造簽文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就四紙簽文內容是否失真,一方面認為並無不實,另方面又說明與事實有出入,有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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