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對仍聽從指示領千萬公款存私帳 會務員被判應執行徒刑7月
彰化縣某職業工會黃姓會務員涉嫌製作不實財務憑證,陸續提領工會存款匯入前理事長柯男、柯男妻子和柯男公司的帳戶,東窗事發後,經查工會存款短少543萬8千元,還有500多萬元不知去向。黃女坦承犯行,辯稱僅是基層員工,被彰化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判處應執行有期徒行7月,緩刑兩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黃姓會務員自民國87年至110年擔任某職業工會會務員,負責會員入會、投保和帳務處理等業務,柯男民國107年至111年擔任工會理事長,藉管領工會金融帳戶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密,自行或指示黃女寫取款憑條或郵局提款單,經柯男蓋印後,由柯男或由黃女到金融機構提領現金,再透過臨櫃或網路銀行轉帳,把錢轉進柯男帳戶內挪為己用。
柯男擔任理事長期間,陸續提領工會存款累計1118萬元,柯男卸任後,工會人員查帳發現存款短少543萬8千元,另有574萬2千元不知去向,控告柯男、黃女涉嫌背信。柯男在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以前用工會名義投資債券,投資款不足是他出的,因此想把原本出的錢拿回來,自認不是侵占但有道德上的錯誤。
黃女在偵查中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她只是上班族,柯怎麼交代她就照做,為了生存沒有辦法,所以就算是跟實際銀行存款不符,她也是依照老闆指示辦理。
彰化地院審酌,黃女未能審慎克盡職務,輕易聽從柯男指示提款等,侵占工會款項,所為實屬可議,但後來黃女坦承全部犯行的態度尚佳,因此考量黃女配合侵占款項金額、犯罪手法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工會也同意給她宣告緩刑的機會,法院認她經本案偵查、審理的教訓,應當會知道警惕,再犯可能性不高,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於柯男背信案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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