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載客出遊擱淺撞毀珊瑚礁 墾管處告贏船長船公司要賠29萬
船長駕駛遊艇從恆春後壁湖漁港載遊客出港後船舶故障擱淺造成珊瑚礁礁受損,擱淺處為國家公園範圍,珊瑚礁屬天然海洋資源為國有財,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向船長、遊艇公司提告求償,一審屏東地院簡易庭判遊艇公司、船長要賠29萬多元,遊艇公司不服上訴,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墾管處表示,擱淺事件是發生在2020年6月後壁湖潟湖,其船舶撞擊珊瑚礁後破壞當地海域珊瑚,現場勘查與委託專家學者評估受損面積與計算求償金額,透過司法求償訴訟。纏訟多年後,終可獲得對損失珊瑚礁生態資源的合理賠償。
墾管處表示,本處園區珊瑚礁生態海域具高度生物多樣性的生態資源,同在本海域遊艇活動盛行下,提供的水域遊憩也成為重要觀光資源。呼籲在本海域活動遊艇業者應遵守航行安全與配合主管機關規定航行管理。
判決指出,2020年6月6日上午8時半,喬姓船長駕駛遊艇載著遊客從恆春後壁湖漁港出發,不到半小時就因機械故障擱淺,直到隔天凌晨4時半才脫離擱淺點。船舶在失去動力到擱淺期間,與船體拖離作業時,船體撞擊海床底質,及隨著海潮不斷刮除,對該區珊瑚礁造成生態重大損害,墾管處委託海生館籌組團隊實地調查。
調查報告中指出,直接撞擊造成珊瑚礁破損面積20.6平方公尺。事故發生時,海象與天氣良好,船舶甫出港就失去動力。墾管處提告主張,根據損害計算的方式,加上美金兌換比率等,要求遊艇公司、船長賠償38萬4057元。
一審簡易庭審理認為,擱淺位置在墾丁國家公園範圍,該海域珊瑚礁是海洋天然資源,屬國有財產,墾管處根據類似的國際處罰案例,以每年每平方公尺120美元為計算基準,以受損面積20.6平方公尺範圍內珊瑚礁覆蓋率36.29%,計算復原時間15年作為損害賠償,扣除從事故發生日到起訴日日期,依霍夫曼式計算法等,法院認為應賠償29萬7622元。
遊艇公司不服判決上訴,遊艇公司上訴稱,船舶吃水深度僅1.34公尺,撞擊點處水深為2.3到2.8公尺,船舶不會撞到該處珊瑚,且船上遊客也沒感受到有撞擊。
合議庭認為,船舶失去動力後,隨著潮流及浪況緩慢移動,倘若僅與海床或珊瑚礁發生局部接觸,未必會讓船上乘客產生明顯撞擊或晃動感受,另外法院會同兩造到場履勘,勘驗現場撞擊點處水深等情況。船艇公司無法提出其他具體事證,對於船舶公司主張不可能撞擊該處珊瑚機部分,不足採。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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