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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議長賄選案二審仍無罪 法界人士認為檢方可能上訴三審
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等人被控涉行求、期約賄賂及妨害選舉未遂等罪嫌,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今遭駁回,邱莉莉等9人仍無罪。律師黃睦涵認為,事關重大且敏感的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檢方應會再上訴三審,尋求最高法院的認同。
曾擔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黃睦涵說,正副議長賄選案一、二審均判無罪的情況下,基於刑事案件,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應以更有力說法及其適用法律妥適性,讓三審法官願意推翻一、二審法官見解,否則仍有一定程度會遭駁回。
法界人士也分析,邱莉莉案與李全教案不能相提並論,尤其李案一、二審均有判有罪,在於當時採證之上,尤其對社會矚目案件採證上需要更加嚴謹,否則這類案件移審後,若事證不足或其見解無法說服法官,最終獲判無罪,也可能對檢方的信賴程度有所折損。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僅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事項,再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評價,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新事證,檢察官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的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即應蒙受不利訴訟結果。檢察官提起上訴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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