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赴陸被統戰 2人逆轉判有罪

二○二三年九月間,受南京市台辦指示及資助的簡安仕,委由姚韋華邀約組里長團,參加者僅須負擔一萬六五○○元機票費,其餘旅遊、食宿、交通均免費招待,來自雙北五名里長與九名親友報名,一行人同年十一月五日搭機前往赴南京、淮安等地旅遊,簡女及一名台辦人員全程陪同,南京市台辦派公務車接駁。
高院審理時,姚、簡主張團員都有繳交合乎市價團費,無不正利益,對岸也沒有要求團員如何投票。
但高院調查,該團行程由南京市台辦擬定規劃、安排預算,指示簡安仕「尋找里長以上層級人員」參加,並資助在陸全額費用;因符合資格人數不夠,因此虛冠團員職銜。依一般行情,這團旅費約二萬八至三萬五千元,還有台辦人員接待,中共官員也陪同參訪、飲宴、安排公務車移動,且穿插就座、致贈禮物,官員向團員表達「兩岸一家親」、「不要支持搞台獨分裂的民進黨」,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
旅遊距離大選只有二個月,高院認為統戰意圖明顯,中共官員又明確希望團員支持與其立場相近候選人、「藍白合」,反對民進黨,顯然是以旅遊利益影響團員投票意向。簡安仕不僅接受指示與資助,還用她設立的協會舉辦「村里長農業交流」名義招攬非位處農業區、也非青少年的人參加。
因團員都自白受賄、繳回犯罪所得,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高院認為簡女與姚接受中共委託與不正利益,侵害選舉人選舉自由意志及國家正當選舉程序,昨撤銷原判決,從較重的反滲透法第七條第一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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