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遭盜用?她租車超速被開4張紅單 害業者挨罰1萬多元免罰
郭姓女子年前向iRent租車7日,在台北及國道超速,經警舉發共被開4張罰單計1萬6300元,她以其帳號遭盜用而拒繳,台南市交通局轉而對業者開罰,業者不服提起訴訟,主張郭女因積欠租金等經催告已主動清償,帳號是否遭盜用有疑,法官撤銷原處分,交通局應返還業者1萬6300元。
據調查,該車於2024年6月18日、20日、21日及24日,在台北市區及國道等路段超速,經警逕行舉發,並移送交通局處理。該局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分別裁處和雲公司罰鍰1800元、900元、1萬2000元及1600元,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
業者主張,同年6月18日起至同年月25日,將車輛出租予郭女,並非違規行為駕駛人。她雖以其帳號遭盜用為由拒絕承受處分,但她因本次租車積欠租金等相關費用,經公司催告後已主動清償,其帳號是否確實遭人盜用有疑,否則何必支付相關租金。
同時,公司已提出車輛出租單證明非違規行為人,且該項違規也無處罰車主規定,交通局未向郭女探求真相,逕以歸責尚有疑義而處罰公司,顯然違背處罰法定主義的精神。
業者指出,郭女向公司承租車輛,已提出其身分證影本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等證件供核,且該駕駛執照未經吊扣、吊銷,應可合理信賴她應會遵守交通規則。
交通局指出,經檢視舉發機關函文、採證照片及違規示意圖等,認該車輛於該時間、地點,確有違規行為。而郭女聲稱帳號遭盜用,業者檢附證據資料只能證明租賃關係存在,無法證明郭女為實際駕駛人,實際駕駛人尚有疑義,該局實難辦理歸責,所以以車主即公司為裁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當時台北市警局通知郭女,她以「本人所有之i-Rent帳號遭盜用,不是本人行為」回覆,並提出中正第一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新北市府交通事件裁處書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等資料佐證,經中正一分局移請新店分局偵辦,並無法查明實際涉嫌人身分。
且依租車單,該車是郭女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向業者承租,身分證所載發證日期為2019牛換發,經查詢自換發日後並無異動資料,也無從證明郭女身分證有遭盜用。
法官認為,郭女因承租該車輛,有積欠租金等相關費用,經業者於2024年8月間以郵局存證信函催討未果,再向台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郭女未提出異議而確定,並於去年4月清償完畢,該車輛若非郭女承租,豈有繳清因該車輛所生租金等相關費用可能。
法官表示,該車輛既由郭女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向業者承租,且繳清租金等相關費用,也無證據認定郭女身分證件有遭盜用,認定該車輛確為郭女承租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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