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親信涉貪詐6500萬先判2年半定讞 更一審再累加73年2月徒刑
宜蘭縣前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被控詐欺、貪汙6500萬元,宜蘭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10罪、詐欺取財罪7罪判12年徒刑,沒收5700萬不法所得。許上訴稱辛苦經營才有人脈,他的光芒籠罩縣長林姿妙,否認以「縣長秘書」名義訛騙,台灣高等法院前審改依詐欺取財罪判4年10月刑。案經纏訟,許部分犯行已定讞,定應執行2年6月,更一審今再判10罪部分上訴駁回,10罪刑期累計達73年2月。
許智信(54歲)現已入獄,今天聽判完後未做回應。檢方將再請高院定應執行刑。
許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間,受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僱用擔任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推展公共造產,並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對外宣稱是縣長林姿妙(涉貪停職中)秘書、助理,也陪同林姿妙參與基層活動。
許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間,以「有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可以投資」名義,騙10名被害人投資;又因積欠高利貸,2023年1月至9月間,訛7名被害人「有投資案可供投資」。許共騙取17人6500萬餘元,僅歸還部分款項。
宜蘭地院認為許是具法定權限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謊稱有政府採購標案或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巨款,敗壞公務人員形象,判他12年徒刑。
許智信上訴堅持無罪,否認有說過是「縣長秘書」,他因辛苦經營才有人脈,林姿妙才可以在競選對手的本命區倒贏對方,不甘被說貪汙,自認只是「小跑腿」。檢察官則指許「穿著印有林姿妙名字的背心到處跑,卻想把犯行導成「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因相信有政府標案可以投資,足見他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許的律師辯稱,許在縣府工作是「客觀事實」,是否有利用職權貪汙則只是假設,許沒有施用詐術,是被害人「帶入對被告工作的想像」。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前審未仔細說明許智信是否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上開被害人財物,原判決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審理後認為,依事證可認定許智信確實犯10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許僅坦承犯普通詐欺罪,理由不可採。
合議庭指出,一審已審酌被告的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詐取財物金額、否認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未坦承全部犯行的犯後態度,及他的家庭經濟生活等情狀,許上訴仍僅坦承犯普通詐欺罪,迄未與本案被害人和解也未再為賠償,一審量刑無不當,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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