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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車廂踹飛老婦法院認定「互相鬥毆」 Fumi阿姨挨罰4000元
Fumi阿姨聲明異議主要一只為,當時曾女以裝有金屬容器的提袋多次襲擊自己的膝部,幾經忍讓仍不斷受其侵擾,始以腳踢之方式阻止騷擾,應屬合法正當防衛之權利行使。且雙方行為均未成傷,並不該當社維法互相鬥毆之規定。
法官自當時捷運車廂內的監視畫面,認定前半段雙方互加暴行於對方但未成傷,已屬社維法規定互相鬥毆,並無疑義。至於曾婦第四度以物品對Fumi阿姨施暴時,已遭Fumi阿姨以左腳阻擋,而未見曾婦持物品繼續對其施暴,堪認曾婦對Fumi阿姨的侵害已屬過去,此部分便與正當防衛規定之現在不法侵害要件不合。
法官考量Fumi阿姨在本案前未曾違犯社維法為初犯,原處分機關警方未審酌上情,裁處罰鍰6000元似有過重,審酌Fumi阿姨因捷運車廂內讓座糾紛,進而在公眾場所互相鬥毆,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的危害,兼衡其素行、坦承犯行與未再滋擾,以及個人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改為裁處4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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